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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政府办办事指南
 

(一)公文运作制度:
 
1、公文呈批
   (1)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呈送区政府的请示或报告,均需一式三份送区府办登记,再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区政府有关领导审批,紧急、重大事项可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2)上报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必须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由有关单位领导签字才能上报;否则,一律退回原单位。
   (3)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府办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公文。
   (4)凡向区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审批后需办公室具体办理的,需说明区政府领导的交办意见,并随文附上领导批示原件或复印件。
   (5)有时限要求或紧急文件的呈批,办公室应作说明或在文中上方附夹急件标志。
   (6)按领导意见作暂缓处理的,经办人应适时提出续办意见再呈批。
  2、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区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送审稿先送区法制局领导审核,由区府办承办股室按文件所涉及的内容送区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审阅,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同意,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论通过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管副区长签发;常务会议讨论需作修改的,由区法制局修改,经区府办主任审核,报区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3、公文核稿
     区府办需要送区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应先由区府办分管综合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修改,然后报区府办主任审定呈送,如主任外出,由区府办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接办


(二)办事工作日制度
办理(审批)事项 办理时限(工作日)
请示性文件  1、可直接送领导审批的,2日内呈办;
2、需领导协调的,协调后4日内办理;
3、需征求职能部门意见,收齐意见后4日内办理。
制发文件 1、审核修改代拟稿草拟会议纪要,4日内办好呈批,需征求意见的,从收齐意见之日起计;
2、规范性文件稿接区法制局审核件后7日内做好。
批复、答复转办领导批示 1、由市审批的,接批复后3日内答复,由区审批的,区政府决定后,2日内发出批复;
2、预约领导1时内答复,特殊情况在1日内答复
3、转出领导批示在2日内完成
区政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领导批示督办件 纪要印发或接到批件后3日内交办完毕,交办通知发出10天后定期督办。
人大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 属会议期间收到的,接件后20日内召开交办会议;属闭会期间收到的,3日内交办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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