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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妇联办事指南
 

 一、维权信访工作
   承办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理条件:妇女儿童依法享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婚姻家庭财产被侵犯等。
   办理程序:
    1、信访程序:村(居)妇代会——镇(街)妇联——区妇联
    2、根据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内容分类登记、编号。
    3、按来信、来访记录应据其内容和缓急情况,进行拟办、转办、催办工作。
    4、将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本人,如来信来访提到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或按政策不能解决的,应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复杂问题,经调查核实,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经调查核实,会同有关单位及司法部门进行调解调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协助起诉或调解、调处或移交法院、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对于确需法律援助,由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来信来访者,区妇联会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介绍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部门:区妇联权益部;求助热线:3950334

 二、申报巾帼文明岗
   承办依据:《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1、女性占岗位成员的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2、岗位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岗位成员能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熟悉掌握业务技能,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和标兵;
    4、“示范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达标要求和奖励激励机制。
    5、单位领导重视,“示范岗”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能切实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努力为女职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6、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办事程序:
    1、成立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
    2、提出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和创建活动计划。
    3、填写《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区妇联申报。
    4、区妇联核实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授予区“巾帼文明岗”称号。
    5、获得区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后可逐级向上申报市级或省级“巾帼文明岗”。
    6、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达标的示范岗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办理时限:按年度开展。每年11月底前申报。
   承办单位:区妇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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