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依据:
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服务对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原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① 办理婚姻登记;
② 补发婚姻证;
③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④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⑤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服务时限:
①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证件齐全的结婚、离婚登记依法当日办理。
② 接到投诉和举报后,一周内进行调查,一般情况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处理。
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结婚登记程序:
① 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材料亲自到双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② 审查:登记机关受理并对当事人结婚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
③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申请结婚登记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①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现役军人的须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②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③ 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④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双人合影大二寸相片3张。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①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② 非双方自愿的;
③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④ 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须知: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收费一览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结婚证书 对 9.00
离婚证书 对 9.00 粤价[2001]98号
离婚登记程序:
① 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②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申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并询问相关情况。
③ 登记: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即当场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①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 现役军人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③ 离婚协议书;
④《结婚证》;
⑤ 当事人各提供2张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① 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②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③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或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复婚登记须知: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必须持原《离婚证》。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联系单位: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3958733、3958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