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研讨会在我市召开
7月17日,由省农村经济学会主办、广东海洋大学承办、湛江市农业局协办的“发展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研讨会在湛江恒逸国际酒店召开。来自全省省直农口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地市农口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共70多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广东省农村经济学会会长、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院长张德扬教授主持。湛江市人大副主任、广东海洋大学副校长朱坚真教授、湛江市政府副市长伍杰忠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伍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对本次研讨会在湛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湛江市近年来发展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与经验。他指出,本次研讨会主题突出,将对湛江市的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广东省农业厅经管处耿静超处长代表省农业厅讲了话,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在研讨中能紧密结合当前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深入地探讨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献计献策。
本次研讨会会期共3天,专家、学者们除了就“发展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展开广泛的学术研讨,还将现场考察湛江市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情况。(信息科)
国联水产检验中心获国家实验室认可
7月17日从湛江国联获悉:该公司检验中心喜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这是广东省水产行业首家企业,也是湛江首家食品企业获得此认可证书。
今年4月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派出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中心的管理体系和检测能力后,认为该中心符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予以认可。这表明了作为民营企业的湛江国联检验中心的水产品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实验室标准。
近年来,面对湛江水产品出口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严峻形势,湛江国联在湛江检验检疫局的技术指导和大力帮扶下,投入近1000万元建成了检验中心。该中心目前拥有15名高级技术人员和液质联用仪、原子荧光仪、药毒残留快速检测仪等一批先进的检测仪器,能开展30多项水产品等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为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使了该企业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不断提升。该企业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外贸出口创汇突破1亿美元,去年7月被国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评定为“全国质量工作先进集体”,是广东省获此殊荣的3家企业之一。去年9月,湛江国联又率先成为我国首家输美水产品被美方解除自动扣检措施的试点企业,以质量树立了“中国制造”品牌。(信息科)
廉江市农机局举办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培训班
7月15日,廉江市农机局举办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培训班。参加培训班的有该市水稻种植大户和农机大户共50多人。省农机推广站高级工程师彭彬、广州市科新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谭增伟应邀出席了培训班。
当天上午由彭彬高工与谭增伟总经理主讲理论课。下午在上县建成基地进行插秧机实地操作课。学员们在育秧现场听取手扶插秧机与洋马高速插秧机操作技术介绍,观看作业演示,并下田作业操作。个个学员无不兴奋地说:“原来育秧过程这么简单,插秧机操作这么容易,插秧效率这么高,回去以后我要尽快买插秧机了。”预计今年廉江市将新增插秧机10台以上。
廉江市是我省50个商品粮基地之一,年种植水稻93.8万亩。该市农机总动力达 43.5万千瓦,今年被列入全省20个市级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县。这次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培训班的开班,标志着廉江市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的启动。可以预见,该市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将有新的突破。(廉江市农机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施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四项减免税政策: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作为由农民自愿组建,围绕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代表社员与外界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农民合作社还享有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金融支持。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制定财政、税收及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该《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日报》)
湛江市农业局主办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