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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4MB2D26839L/2021-00326 分类:
发布机构: 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6-02
名称: 关于建立区直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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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区直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1-09-0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和市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依法行政保障机制,推动形成乡镇街道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根据省、市、区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湛江市对我区审批下放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我区公布实施的时间节点,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街道要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保障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一是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积极申领《行政执法证》,确保100%持执法证执法。二是根据《关于下达坡头区乡镇街道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的通知》(湛坡机编办[2021]13号),通过招录、选调或者将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调整至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尽快实现由一支执法力量对外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三是与区直执法部门联系和沟通,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二)对于已经下放镇街综合执法的执法事项,区直相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下放的执法事项范围内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将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准确提供给乡镇街道,执法依据调整时应及时相互通报,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区直相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现乡镇街道执法错误或存在违法执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坡头区司法局。

  (三)对于已经下放镇街综合执法的执法事项,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规范文明执法;要配置具有法律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工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

  (四)坡头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的动态管理,组织做好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工作,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区直执法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街道后,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直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区直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查处。

  2.乡镇街道、区直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案件移送应当以区直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下放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街道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并做好登记;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区直执法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街道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投诉举报,同时及时书面告知乡镇街道投诉事宜;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街道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材料移交情况。区直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区直执法部门移送乡镇街道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街道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街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同时乡镇街道应向区直执法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区直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街道作出的与区直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街道应按区直执法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区直执法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区直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行政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乡镇街道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15个工作日的共享期限。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乡镇街道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街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坡头区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街道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区直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如该部门具备技术支持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街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如该部门无法直接提供技术支撑,需要提请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出具相关鉴定等依据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和相关材料,指导并协助乡镇街道完善行政处罚依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区直执法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如乡镇街道无法独立现场处置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区直执法部门,相关区直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指导并协助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区直执法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六)争议协调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直执法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提请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