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不理
留言日期:
2024-01-16
主题:
网络
内容:
在校外造谣他人,在网络未经他人允许随便发他人照片违不违法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1-16
答复时间:
2024-01-16
答复单位:
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等规定,因此如果自然人确实有证据证明他人散布谣言侵犯其名誉权,或未经其同意,不合理地实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等侵权行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包括要求侵权人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确实有证据证明造成名誉权受损的,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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