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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4MB2D248761/2021-00028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2-01
名称: 门店招牌申请资料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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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招牌申请资料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1.《门店招牌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招牌设置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属于可容缺审批材料) ;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门店招牌制作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告制作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容缺材料) 

  5.门店招牌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①场地属自有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租用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设置地点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果规定转租需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6.设置场所实景照片(未设置店招前)及设置现场效果图(原件各1份),场所实景照片、效果图均需申请单位加盖签章,效果图须标明广告外廓尺寸长宽高;(可容缺材料) 

  7.存在利害关系人的,还须提供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门店招牌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8.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交公安交警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9.续批店招的须提供上一年度批复(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