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申请设置沿街商铺招牌的单位或个人。
二、设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一、十七条。
2、《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受理条件
1、符合《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八条规定;
2、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3、不损害公众及他人利益;
4、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5、依法取得设置场地使用权;
6、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7、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标准。
四、申请资料
1、《门店招牌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招牌设置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门店招牌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用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设置地点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果规定转租需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所实景照片、效果图均需申请单位加盖签章,效果图须标明广告外廓尺寸长宽高;
6、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交公安交警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7、续批店招的须提供上一年度批复(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2、申请人也可根据办事需求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五)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根据决定制作《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邮寄仅支持邮政,费用自付。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有无特殊流程:有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窗口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奥体中心正南门1号
咨询电话:0759-3950181,0759-396836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是48路、63路车,奥体中心体育馆(公交站)
2、网上办理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551659741
九、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查询电话:0759-3950181
(二)投诉电话:0759-12345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南调751号
电话:0759-3962283
2、行政诉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28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
(四)事项详细办事指南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阅:http://www.gd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