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仅限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的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2、具备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受理条件
1、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对市容市貌和交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3、对有条件的商业广场、商场门前由宽阔位置的场地,对车辆停放、行人通行、市容市貌和周边居民生活不造成大的影响前提下,占用广场或商场门前空地面积不能超过原场地总面积的40%,直线距离居民区200米以上。
4、临时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做好相应和围蔽警示标识。
5、涉及中介机构组织的对外招商的各类展销、促销、美食餐饮等商业销售活动的,需先经工商、食药监或质监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原则上只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适当举办活动,占用场地时间严格控制在7天内。
6、除公益性质的宣传活动外,大型宣传、推介、展览、展会等商贸活动,要经经济和科技促进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举办活动时间严格控制在1个月内。
7、活动应以静态活动为主,动态活动要严格控制活动时间,只允许在8:30—12:00、14:00—22:00时段开展,其他时段严格禁止。
8、参与活动人数超1000人的,活需经公安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活动内容有歌舞性质的,需经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批文字号应悬挂于活动现场显眼位置,以便核查。搭建舞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5米或占用时间超过10日的,需在搭建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关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证明。
9、申请人举办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占用期满后,必须立即清理现场,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10、临时搭建物要结合城市容貌的要求,与城市建筑物风格、文化、历史相协调,具有城市特色。
1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2、批准时间结束后必须立即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1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水泥、沙石等建筑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临时围蔽设施。围蔽设施标准如下:(1)围挡高度:临街建筑工地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要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少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挡”;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道路挖掘等工程围挡高度参照省、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零星工程,应当采用路栏式铁马、水马等定型化围挡连续设置,其中水马高度不低于0.8M,铁马或其他定型化围挡高度不低于1.1M。(2)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3)围挡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现象。(4)对于因安全因素(如地面软基础等)无法做到围蔽设施使用统一材质的,应做到“同一方向围蔽设施材质统一”,达到美观、整洁、统一效果。
14、临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在搭建完工后按时补交相关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证明。
15、因市容管控需要,申请单位最多只能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三、设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请材料
1、《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窗口核对原件,交盖公章复印件1份);
3、场地或设施使用意向或协议复印件(由场地或设施所有人出具的出租合同或协议);
4、承诺书;
5、搭建、堆放场所实景照片及现场效果图。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2、申请人也可根据办事需求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
(二)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五)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后即告知申请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邮寄费用为申请人自费)。
六、办理时限
有无特殊流程:有(审查资料、勘察现场和技术审查)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窗口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奥体中心正南门1号
咨询电话:0759-3950181,0759-396836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
交通指引:途径公交是48路、63路车,奥体中心体育馆(公交站)
2、网上办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551659741
九、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查询电话:0759-3197119
(二)投诉电话:0759-12345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湛江市司法局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3770103
行政复议网址:https://www.zhanjiang.gov.cn/sfj/
2.行政诉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28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
(四)事项详情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阅:http://www.gd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