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站,各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制定《坡头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单位(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二、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我局与被约谈单位(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局相应职能部门应组织约请相关单位(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省、市、区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被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能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严重超速行驶两次以上(含两次)和多次超速的,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被通报的。
(五)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它情况。
四、约谈形式分别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五、被约谈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湛江市坡头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