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责任科室 |
| 1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区本级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 4% | 网络监测、现场核查 | 每年1次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区本级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 4% | 网络监测、现场核查 | 每年1次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3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3.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区本级登记成立的基金会 | 4% | 网络监测、现场核查 | 每年1次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 4 | 养老机构设立、服务、变更、注销的监管 | 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 | 1.对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进行检查; 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 3.对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等进行检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 4.《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5.《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指引》 6.《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 全区养老 机构 | 不少于30% | 实地抽查 | 1年1次 | 社会事务和救助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