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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4MB2D24841E/2022-00117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2-28
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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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2-12-2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和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策部署,结合《中共湛江市坡头区委办公室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坡办发〔2019〕18号)、《中共湛江市坡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坡头区党政部门及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坡机编〔2022〕7号)规定,现公示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水利工程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机编〔2022〕2号)。

1.依法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事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按要求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4.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会议;

3.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5.对发现隐患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

涉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5.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机编〔2022〕2号)。

负责对批复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及监管。

1.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

2.河湖管理范围内批复的项目乱建,影响河道行洪和生态安全。

3

河道采砂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3.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机编〔2022〕2号)。

1.指导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2.负责对审批许可的采砂项目监管。

3、查处河道非法采砂。

1.开展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年度采砂计划论证时,可采区禁采区设置不够合理,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

2、对采砂项目日常监管不力,影响防洪安全;

3.对市运河局及县(市、区)查处河道非法采砂工作指导不足,实地暗访和监督检查不经常,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

指导城市供水安全生产工作

1.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
  3.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机编〔2022〕2号)。

1.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2.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未按规定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2.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
  3.发现隐患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5

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机编〔2022〕2号);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1.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
  2.对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质量监管不到位。

6

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机编〔2022〕2号);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按职责分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2.未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3.未指导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7

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湛机编〔2022〕2 号);
  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湛农通〔2020〕142 号)。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局各业务股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考核局各业务股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研判全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农业安全生产信息。
  4.组织开展全市性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1.未按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4.未及时发布农业安全生产信息。

8

渔港码头     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指导监督各镇街渔港、渔业避风水域安全建设。
  2.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安全。           

3.组织开展渔港码头安全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1.未督促各镇街和渔业主管部门落实渔港、避风塘安全建设。
 
  2.未指导渔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9

渔业船舶     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6.《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7.《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依法开展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                     

2.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海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渔事纠纷和调解。                        3.负责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检查。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4.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               5.未按规定或超越规定实施检验。

10

渔港水域内   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依法对渔港区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船舶的安全监管。                          2.依法监督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11

农业机械     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1.指导监督农机作业安全生产;
  2.指导各镇街依法核发管理农机牌证工作;
  3.依法打击农机违法违规行为;
  4.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农机交通安全事故。           

5.组织开展农业机械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1.发现涉及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和核发证书牌照的,接到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2.发现涉及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证件或对考试合格者拒发证件的,接到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发现涉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审核发放和驾驶人员的考试、发证方面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接到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未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或不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12

农药、化肥   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农药管理条例》。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    
  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1.依法监督农药生产和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2.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核查和办理工作。
  3.依法监督肥料安全生产、使用、质量监测等工作。         

4.组织开展农业、化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13

兽医与屠宰   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动物防疫法》;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兽药管理条例》。

1.依法监督兽医屠宰领域安全生产。                     
  2、组织开展兽医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14

水产养殖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指导监督各镇街落实水产养殖生产安全工作。                        2、依法监督水产养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

3.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15

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指导监督各镇街落实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安全监管。
  2、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和相关专项整治。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