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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4007099250W/2023-00056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22
名称: 坡头区司法局官渡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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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司法局官渡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1日,黄某秀驾驶摩托车在坡头区官渡镇山嘴村往G228国道路口,不慎与韩某兴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韩某兴摔倒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韩某兴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前额叶脑挫裂伤;脑震荡;右颞顶骨线型骨折;全身多处浅表皮肤挫伤。韩某兴已花费医疗费7000元,尚需后续治疗。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经调解员鲁益余引导,韩某兴到坡头区司法局官渡司法所(即坡头区官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2023年9月5日上午,韩某兴来到坡头区司法局官渡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协理员朱军燕为其申请调解提供指导,并向他了解事情的经过,韩某兴陈述了事故经过并提供了住院治疗的相关单据。在完成申请后,司法协理员朱军燕与退休法官调解员吴辉军继续与韩某兴就诉求等问题进行询问,而调解员鲁益余则联系了黄某秀,黄某秀同意坐下来商讨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方案。

  韩某兴表示自己年纪大,住院治疗已花费7000元,还需要后续康复治疗,希望黄某秀赔偿自己8000元。黄某秀坚决不同意,认为8000元的赔偿费用过高,他表示事发地点有广告牌遮挡,双方均没有留意到对方,才酿成该起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认为自己赔偿给韩某兴3500元即可,且无须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在听完双方陈述后,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对于该起事故,韩某兴主张的后续康复费用是合理的。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该起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故调解员主张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费用4000元,但考虑到韩某兴年纪较大,且居住地离医院较远,建议由黄某秀赔偿给韩某兴4200元,该笔费用包含韩某兴支付的前期治疗费用以及为后续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调解结果】

  调解员专业的法律水平和温暖人心的调解方案打动了当事人,双方均同意采纳调解员的建议,由黄某秀赔偿韩某兴4200元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仅用一个小时,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点评】

  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关键在于调解员既有坚持原则、维护法律公正的坚决,又有体恤他人、将心比心的仁心,在法与理、法与情当中寻求最佳结合点,用足用好调解手段,努力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了人和。


供稿:龙伟娇

编辑:庞慧君  审核: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