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2日,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在其儿子吴某兴名下),由沟尾往麻斜码头方向行驶。7时40分左右,行至坡头麻坡线调风厂路口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某受伤和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逸,曾某某被家人送往南油医院住院治疗90天。经诊断:1、曾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2、左侧肩锁骨远端骨折;3、脑震荡;4、左颞顶部头皮血肿;5、高气压3级-高危组;6、2型糖尿病;医院为曾某某进行锁骨复位固定术,一年后(即2024年7月12日后)拆除内固定装置,预估住院费用6000元。坡头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侦查后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已付清曾某某在南油医院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曾某某出院后,多次就赔偿事宜和后续治疗费用与吴某协商,未果。2024年4月7日,曾某某到麻斜司法所申请调解,要求吴某赔偿损失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及后续治疗费共60000元。
【调解经过】 2024年4月7日,收到曾某某调解申请后,麻斜司法所高度重视,立即交由坡头区麻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办公室设在麻斜司法所)登记受理,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和沟通能力较好的退休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陈平开展调查调解工作。 当即,调解员拨通吴某的电话,说明缘由,但吴某以工作忙置之不理。调解员并不气馁,继续与吴某联系。一方面,调解员指出吴某依法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逃避无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阐述人民调解工作的优点、作用和效果,由调委会调解解决,是最好的途径。经过调解员一番番论法说情讲理,吴某渐渐开始接纳调解员的意见,同意接受调解,但表示最多可再赔20000元。吴某虽然答应调解,但是由于他居住在遂溪、工作忙、经济困难等各种原因,一直没能定下调解时间,期间调解员一直锲而不舍地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和吴某联系,最终定下2024年4月28日组织双方当面调解。
调解现场
2024年4月28日下午3时,吴某、曾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依约到了调解室。调解员即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调解纪律,并征求双方有无回避申请后,进入调解程序。 曾某某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吴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各种损失和后续治疗费60000元。吴某也陈述了相关事实,表示曾某某要求的赔偿费用太高,自己因经济困难,连之前的医药费也是透支信用卡支付的,实在无法接受这么高的赔偿。曾某某住院90天,误工费、护理费以每天200元计,再付伙食费2000元,再算上后续的治疗费,最多能赔偿到25000元。曾某某不同意吴某的意见。调解员指出,根据2023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曾某某住院按90天计,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为37623元,加上后续治疗费6000元,共43623元,建议双方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进行协商。曾某某当即表示可以考虑调解员的建议,吴某则不同意赔偿这么多钱。面对吴某的拒绝,曾某某顿时情绪激动,恶语相向,坚持主张60000元赔偿费,调解陷入僵局。 为了缓解紧张的氛围,调解员随即采取“背对背”的方法,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对曾某某方,调解员侧重情理方面劝说。曾某某做完锁骨固定术后,基本可以一个人自理,对于张某某的护理费上能否酌情减少;另外,曾某某为一般临时建筑工,按标准计算和实际收入是有差距的,在误工费上是否也可以做些让步;再者,如果协商不下,通过司法程序,将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讼累。对于吴某方,调解员侧重法律方面引导。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都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是按标准计算的,建议他权衡利弊。通过调解员耐心、真诚地沟通,双方表达了和解的意愿,愿意让步。两方调解员通过信息互换、征求意见,最终商定:吴某除付清的医疗费用外,再赔偿曾某某上述损失和后续医疗费共35000元。 回到调解室后,双方当事人就付款方式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吴某一次性赔偿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以及后续治疗费(即拆除锁骨内固定装置)共35000元,签协议时即付5000元,余款分三期付清:2024年5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4年7月30日付10000元。 二、吴某支付曾某某35000元费用后,曾某某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吴某提出任何要求。 三、如果吴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偿款,曾某某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吴某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调解员为了避免当事人再起争执,告知当事人“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并解释“司法确认”的作用和效果,询问曾某某和吴某,是否需要申请“司法确认”。吴某为了打消曾某某的顾虑,积极配合曾某某进行“司法确认”。次日,调解员陪同曾某某、吴某到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现场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调解员采取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调解员根据年度本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损失总额给当事人参考,并从情、理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损害赔偿问题,权衡利弊,理性协商,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纷争。 在本案中,遇到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让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共同参与调解。这是调解工作的前提,不可或缺。从本案调解时间节点上看,案例的调结,仅仅一个下午,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前来参与调解却用了21天。个中原因不难理解,吴某系遂溪人,开车途经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说明他惧怕当地人伤害,同时,调解处理在当地司法所,担心地方保护对自己不利。因此,需要调解员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说服力,去打消吴某的心理顾虑,取得吴某的信任,让吴某积极参与到调解中。这个过程,对于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及成功调结至关重要。 供稿:陈 平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林进堂、吴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