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坡头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坡头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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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粮食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坡头区粮食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原则和措施,保证我区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应,确保全区粮食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责任,迅速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确保市场的粮食供应,确保粮食价格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政府及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协调行动,做到局部服从全局,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二条 粮食紧急状态划分为三级预警信号
一级预警信号为紧张状态。全区超过一半的市场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价持续一周内上涨30%左右。
二级预警信号为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左右,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级预警信号为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倍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粮食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坡头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下设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分局。
第四条 成立坡头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粮食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粮食分局、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物价局、区工商局、区审计局、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分析判断粮食紧急预警信号,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粮食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
四、根据需要,向市政府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六条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综合粮情社情,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具体意见。
二、按照区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搞好上传下达。
四、向区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经费开支并报区政府审定。
六、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计划、粮食部门负责对粮情监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消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的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粮价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经贸局负责协调供水供电部门,保证加工应急粮食水、电供应。
八、交通部门负责应急粮食的车辆运输、调度。
九、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种植品种。
十二、农业发展银行按政府批准的应急粮食采购计划,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三、新闻单位负责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建立粮食供需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粮情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要按省、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粮食储备计划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保全区0.5万吨(贸易粮)的地方储备到位。以便应及时政府有充分能力对粮食进行调控。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食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区拟指定坡头粮食企业集团公司金港粮食加工厂和官渡粮所的大米加工厂、坡头粮所花生油厂,三家企业作为定点加工厂。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当地驻军、城镇居民及救济需要,确定粮食应急销售固定和临时发放点。区的应急供应网点拟设在现在的粮管所和军粮供应站。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争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当粮食处于紧张状态发出一级预警信号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突击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供应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动,国有粮食企业要派出粮食采购队伍,迅速到产粮省区采购调运粮食,确保本地粮食供应。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要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及时引导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四条 当粮食处于紧急状态发出二级预警信号时,除采取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
动用原则。首先动用当地商品粮库存,商品粮库存不足且外调的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迅速恢复粮食生产。由区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区粮食生产能力,将改种其它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给恢复粮食生产造成的损失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当粮食出现特急状态发出三级预警信号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按照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定量标准和范围。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供应网点购粮;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二、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区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粮食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摸准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二级预警信号,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镇、街保持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区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七条 区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程序
各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认真执行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十九条 粮食紧张状态过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在6个月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四、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反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区粮食分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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