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坡府办发[2008]16号
印发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我区应急机制、体制,使我区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应急处理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理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协调
3.2.5 紧急状态
3.2.6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理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 应急响应分级与处置
7.3 坡头区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坡头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5 坡头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湛府[2007]1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超出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送包括应急预案内容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后才能举办。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区长担任主任,区委一名副书记和区人民政府一名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区委有关部门、各驻区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区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研究制订处置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听取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跨区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支持帮助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承担区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下设5个应急指挥机构: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挂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其余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挂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区各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区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区性重要项目建设;在发生全区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及特殊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按预案报请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建立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并按有关规定调集部队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向区政府报送年度应急演练计划,进行演练;部署和总结本系统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5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城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城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积极主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测、预报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事件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或者涉及两个地级以上市以及其他省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由省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Ⅱ级(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者事件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社会影响很大。由省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Ⅲ级(较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以及一定社会影响。由地级以上应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可能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域的特别严重或严重、较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的半小时内报区应急办,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区应急办要在1小时内报至市应急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区应急办要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作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的,应尽快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通报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如果需要跨区的外部援助时,由区各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事项内容、时机,由区政府报告市政府,或直接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援助请求。
3.2.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具体内容见附件7.2)
全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研判工作,并作出相应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由区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区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3.2.4.1 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街)、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市单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区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2 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自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当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区的做法,统一指挥、协调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个别镇(街)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各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报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依职权决定,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3.2.6 应急结束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再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省、市有关做法进行。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区人民政府鼓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按上级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份之前要将上年度本辖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因此,区应急办应于每年1月份组织区各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全区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应急委员汇报。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再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出请求。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镇(街)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军委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并积极向市人民政府争取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拨付应急和救助经费。遇紧急情况时,要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计划局具体负责我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贸局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计划局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在确保必要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形式,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加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到院内急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助。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要求,加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灾难事故的救治能力。
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遇到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需要报省协助的,由市应急办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加强与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确保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赶得到,用得上。
4.7治安维护
治安维护主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应迅速组织公安、武警部队,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用,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区信息中心、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区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指挥信息系统、防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应与市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证运转顺畅,指挥有力。
4.10公共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造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要及时跟踪国内、国外先进的科技信息和技术,研发专业应急处置装备和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
5 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和指挥机构要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演练和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保障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1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根据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区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下称国家分级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市、区)或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或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员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产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和特种作用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灾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故;
6、核设施和铀矿冶练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故;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个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被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2 坡头区应急响应分级与处置
7.2.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生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Ⅳ级(一般)响应、Ⅲ级(较大)响应、Ⅱ级(重大)响应、Ⅰ级(特别重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关联,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2 分级响应的划分范围
区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分级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各项预案中具体制定我区分级响应范围。
分级响应范围的制定按照国家分级标准以及以下标准(试行)操作: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Ⅳ级响应:
1、发生辖区内跨镇(街)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
2、镇(街)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3、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Ⅲ级响应:
1、省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3、发生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
4、区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件,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行Ⅱ级响应:
1、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2、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4、发生跨市(地级以上市)突发公共事件;
5、市政府、市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行Ⅰ级响应:
1、发生国家分级标准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4、市政府、市应急机构及省政府、省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省、国家增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7.2.3 分级响应预案启动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7.2.4 分级响应处置措施
(一)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越级上报;
2、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请求;
4、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5、其他必要措施。
(二)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当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援工和进展情况;
4、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请求;
5、其他必要措施。
粤公网安备44080402000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