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坡府办发〔2009〕6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坡头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湛江市坡头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湛江市坡头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提高政府保障消防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消防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印发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湛坡府办发[2008]16号),针对我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火灾事故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区消防安全的紧急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因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火灾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
(一)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超出事发地镇(街)处置能力,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履行政府及其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消防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消防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动员和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对影响我区公共安全的事件和诱发因素的研究,引进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火灾事故的综合素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湛江市消防局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全区的防火安全救援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是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机构。通过区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所辖部门、行业设立火灾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火灾应急管理指挥部。
2.2日常办事机构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是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相应的信息收集、传递、调查与协调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3952100。
2.3 消防委员会职能部门
发生较大火灾,在消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2.4专家组
区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要逐步建立消防人才库,根据应急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应急处置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火灾事故以上信息;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火灾事故信息。较大级别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及主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报到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要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可采用越级报告程序,当地社区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5分钟内应将事故发生概况以事故快报的方式报告区应急办和消防支队坡头大队。区应急办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和领导指示上报市应急办。
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事发地所在镇(街)的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发生死亡事故的,区分管领导及区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施救。
较大级别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及主管部门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当火灾事故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较大级别以下火灾事故由事发地镇(街)及主管部门率先启动相关预案;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级别以上火灾事故,由区消防委员会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重特大火灾发生后,由区消防委员会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
区消防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火灾事故,一般由消防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同时组织专家就事件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区应急指挥部决策。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认为明显属于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区应急办应立即将事件概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办,并及时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报告区领导。对因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机构给予援助。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镇(街)、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专业工作组应当按职责要求,携带抢险设备、器材、物资迅速到达现场,在区应急委员会、区消防委员会以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灭火和救援人员。具体按照以下分工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消防支队坡头大队、事故所在地政府组成,负责对火场扑救过程中上级部门、领导指示的落实,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扑救组由消防部门组成,负责查清现场情况,调集战斗力量,制定灭火方案,开展灭火作战任务。
(3)物资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对受火势威胁的贵重物品进行疏散和保护。
(4)人员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组成,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需疏散人员进行疏散和妥善安置等工作。
(5)现场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组成,负责对火灾现场和事故单位划定警戒区域并进行警戒,不让无关人员进入。
(6)交通保障组由区交警大队组成,负责火灾现场和扑救力量通行路段的交通管制,保障通道畅通。
(7)技术保障组由消防专家、区城管办、区环保分局、区供电局和事故单位组成。根据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现场的供、断电,切断燃气,并根据需要增加灭火区域市政消防水源管网压力。对火灾现场及周围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事故单位提供现场情况、建筑特点、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
(8)物资保障组由消防支队坡头大队、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火灾发生地社区以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保证灭火救援所需的物资供应,特殊灭火剂的采购,吊车、铲车等相关特殊车辆的调配,保障灭火救援人员饮食等后勤服务。
(9)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和有关医院组成,负责火场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护,及时通报伤员的救治情况。必要时需设临时救护点,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10)善后处理组由区安监局、区民政局、火灾发生地政府以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
较大级别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重建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火灾事故对附近公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要对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较大级别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
3.4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
4、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要按照军警民相结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的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基本原则,健全各领域、各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民兵是全区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此骨干队伍为主体,逐步整合现有各类专业救援力量,形成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专业队伍。
4.2 经费保障
要保证所需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火灾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众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区内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镇(街)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灾区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需要。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9 设备保障
要做好救援和抢险设备的配备和保养,建立各种救援抢险设备的数据库,保证在应急处置中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0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水、灭火其它物资的供给。
4.12 社会动员保障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间、提供救助的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制度等,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4.13 人员防护保障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粤公网安备44080402000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