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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5 00:00   来源:本网

  

  

  

  

  

  

湛坡府办发[2010]43  

  

  

关于印发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年五月二十五日  

  

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区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处理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坡头区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30),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10)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省人民政府。  

2、中型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小型地质灾害,当地行政隶属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区府办、发改、经贸、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卫生、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府办副主任、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1、领导小组的主要责任: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小型地质灾害,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处置中型地质灾害,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处置大型地质灾害。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抢险救灾情况,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命令和决策;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应急指挥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灾情发生后,区地质灾害防治小组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灾害发生的镇(街)要立即成立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展开先期处置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特大型、大型、中型和某些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部门职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灾害发生所在地做好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区府办(区政府应急办):承接地质灾害事故报告;负责协调区领导、区应急指挥部与各职能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精神。  

3、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明晰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各有关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区公安分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6、区水利局: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7、区经贸局:协调、协助电力(供电)、供水、商业、物资、交通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区安监局:负责做好救灾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排危方案并组织实施。  

9、区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0、区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1、区电信部门: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区之间的无线电通讯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12、区文广新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按照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抢险队,负责属地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处置工作,储备抢险物资,组织、协调面临地质灾害威胁或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居民点搬迁工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负责日常及汛期的巡查、监测及报告工作,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险情或灾情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分局,并先行组织抢险。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区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并根据湛江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规划建设部门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体系中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区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国土资源所等部门配合区国土资源分局建立坡头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各地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负责汛期及日常管辖范围内工作。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四、信息报告  

(一)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镇(街)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区国土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属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要在半小时内报到区政府总值。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到市政府。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直至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三)地质灾害预报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或委派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上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等,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各职能部门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各职能部门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湛江市坡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迅速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六、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七、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四)加强公益性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八、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理。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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