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坡府办发[2011] 号
关于印发坡头区政府大院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坡头区政府大院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湛江市坡头区政府大院群体性上访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为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发生在区政府大院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区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信访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区政府大院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
(二)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是指:到区政府大院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的;因信访突出问题到区政府聚集、堵塞机关大门及交通、冲击机关办公场所等,影响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政府大院内设置三道警戒线。第一道警戒线为区政府大院大门,上访人员不得聚集在大门,不准堵塞政府机关大门;第二道警戒线为区政府大楼台阶前,上访人员不得越过第二道警戒线;第三道警戒线为区政府大楼大厅上楼台阶,严禁上访人员越过第三道警戒线。
三、工作机构
区成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调度、指挥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总指挥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区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分管信访的领导担任,其他党政领导副职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公安分局、区综治维稳办、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办、相关镇(街)等单位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处置协调单位为区委办、区府办、公安局、综治维稳办、信访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办,主体单位为上访来源地镇(街),参与单位为区政府大院内所有单位。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治安联防大队(区政府大院门卫室)职责。区治安联防大队(区政府大院门卫室)负责区政府机关大院区域监控和保卫工作,发现群体性上访人员即将进入区政府机关监控区域时,迅速向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区信访局报告。同时在了解清楚上访人员规模、来源地、上访原因等情况后,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配合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相关镇(街)做好劝返工作。视情况需要报告区公安分局、请求出警维护现场秩序和大院内正常的办公秩序,保证机关大门车辆畅通。
(二)信访部门职责。工作人员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把上访人引导到接访场所或大院内一侧。经登记了解情况后,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迅速通知和协调信访涉及相关工作的主管领导及上访人来源地或单位联合接访,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释疑惑、稳定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三)上访来源地镇(街)职责。上访来源地镇(街)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上访群众的劝退、解释和化解工作;找出上访核心人物并进行重点教育。上访人未离开现场返回当地的,前来处理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应急处置队伍不能擅自离开现场。
(四)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区委办、区府办、区综治维稳办、区应急办职责。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区委办、区府办、区综治维稳办、区应急办、区信访局为处置协调单位,接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命令后马上成立劝退小组,由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统筹调配并提出具体处置办法。主要任务是组织现场处置,疏导群众;在镇(街)干部到达前负责做好稳定工作;镇(街)、村干部到达后,配合镇(街)领导负责解释、化解和劝返工作;处置结束后通报处置情况。
(五)公安机关职责。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群体上访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收缴群众带进大院的非法物品(含易燃品);协助接访部门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现场劝返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时开启监控录像设备进行跟踪拍摄,做到有针对性、有重点取证,确保劝退化解工作有效开展,发生过激行为或事态激化时, 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六)政府大院其他单位职责。在区政府大楼办公的其它单位为配合单位,参与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处置工作。配合单位要服从应急处置挥领导小组的领导,听从总指挥的指令,配合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指挥调度,积极做好群众的疏导和劝返工作。
五、应急机制与处置工作程序
(一)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为领导小组总指挥,总指挥所做出的任何决策性的处置方案均视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方案。当总指挥不在家时,总指挥要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并获同意后由常务副总指挥担任总指挥,当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都不在家时,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要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并获同意后,由在家的党政领导班子中职位排列顺序最前的领导担任总指挥。
(二)处置程序
1 发现群体性上访人员即将进入大院监控区域时,区政府大院内的区治安联防大队值勤员应迅速向区治安联防大队、区委办、区府办和信访维稳部门报告。
2 治安联防大队在接到报告后:
2.1 10分钟内全体警力到达现场维护秩序。
2.2 迅速派出3-5名流动哨在第二道警戒线设防警戒。
2.3 迅速派出2名支援哨赶到区政府办公大楼大厅,加强警戒。
3 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接到报告后,知会有关部门并应迅速带领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3.1 在了解清楚上访人员规模、来源地、上访原因等情况后,向区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报告,以上两位领导不在家时,向在家的党政班子排位最前的领导报告;同时将事件发生的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3.2 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及两办派出人员到现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把上访人引导到接访场所,防止在现场激化矛盾,并将情况通报上访人来源地或发生地及有关部门,通知迅速前来处理。
3.3 配合现场指挥官协调指挥现场情况,并根据指挥官的意见发布应急响应的级别。
3.4 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通知警力介入。
3.5区总值室通知大楼办公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支援警力到达前协助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维持好现场秩序。
3.6支援警力到达后,协助公安干警及接访人员劝导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现场,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疏导、劝阻围观群众撤离现场、疏通交通、清理现场、维护秩序。
4 相关镇(街)接到区的通知后,上访群众所属镇街(南三镇可适当延长时间)的党班子成员、挂点领导、挂点部门干部以及驻队组长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同时要责成上访群众所属村委会全体干部和抽调镇(街)得力领导及干部组成应急队伍尽快赶赴现场开展处置。
5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支援警力到达现场,并在第二道警戒线部署警力,防止上访群众越过警戒线。对现场已经发生的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信访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6、应急结束。进行总结和通报。
六、应急响应
(一)Ⅲ级响应:
群体性到区政府上访,没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刑事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行为,但有以下情况的,启动Ⅲ级响应,进入一般处置程序:
1 上访人数超过5人少于20人的,信访部门要告知上访人推选5人以下代表。视情况单独或召集上访人来源地或问题发生地、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接访。
2 上访人数超过20人少于50人的,接访部门通知上访人来源地或问题发生地的镇(街)党政分管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到现场做接访和疏导劝返工作。
Ⅲ级响应部门: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相关镇(街)、涉事单位、区治安联防大队按各自职责进入处置程序。
(二)Ⅱ级响应:
群体性到区政府上访,出现下列情形或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刑事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行为,启动Ⅱ级响应,进入联合应急处置程序。
1 上访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 在区政府机关大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3 围堵、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4 在大门外或院内非法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的。
5 冲过机关大院内第二道警戒线的。
Ⅱ级响应从上访人可能出现以上情形或行为时即启动,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开始运转,区牵头处置单位、公安、区治安联防大队、信访部门、有关镇(街)、涉事单位介入处置程序。
对群体性到区政府上访,接到区信访局或区委、区政府授权的其他机关通知,有关镇(街)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挂点领导及相关村委会领导要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和劝返工作。
(三)Ⅰ级响应:
群体性到区政府上访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进入特殊紧急处置程序:
1 上访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
2 在大院院内焚烧易燃易爆物品(含封建物品)。
3 冲击区政府机关大院,有过激行为的。
4 冲过机关大院内第三道警戒线的。
5 在大楼入口处或上楼梯处非法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的。
6 冲击区政府机关大楼,高喊口号,扰乱办公秩序的。
Ⅰ级响应从上访人可能出现以上情形或行为时即启动。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紧急运转,区牵头处置单位、公安、区治安联防大队、信访部门、有关镇(街)、涉事单位及区政府大楼全体干部进入处置程序。主要的措施有:
1 劝说。由区干部配合镇(街)干部以及信访部门劝说上访人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上访。
2 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上访人,由公安机关对上访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警告。
3 实施强制措施。
3.1由镇(街)综治应急队伍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2由公安机关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上访人采取强制措施:
七、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群体性到区政府上访工作中不听指挥、借故不到或迟到现场的;对因现场处置不力或不负责任,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湛江市坡头区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配合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粤公网安备44080402000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