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试行)。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交通系统内各运输、经营等单位。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局属单位职工伤工事故、交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以及行业内发生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和异常情况。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
(一)指挥:局长。
(二)副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及发生安全事故所在地的局属单位或运输企业的主管领导。
(三)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人员:
指挥办公室设在安技股,由安技股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运证股股长担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其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现场应急处理小组
(一)组长:各交通管站站长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
(二)成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并应组织一支负责应急救援抢险的队伍。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
(一)配合坡头交通分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负责修改完善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八条 现场应处理小组
(一)负责制定突发安全事故日常预防工作,安排相关部门、人员的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二)发现、接报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如实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及交通行业责任的,进行全面分析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三)事故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四章 事故类别
第九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指挥中心及其他办公室相关成员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抢险和调查处理:
(一)道路运输方面
1. 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且伤亡人数之和在30人及以上的;
3. 造成严重破坏或可能造成严重破坏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的;
4. 发生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连环责任事故的;
5. 因道路运输事故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涉及国际上声誉的。
(二)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方面
1.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 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
3. 发生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造成重大异常事故的。
(三)职工伤亡事故方面
1. 一次死亡10人以及以上的;
2. 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且伤亡人数之和在30人及以上的;
(四)交通行政执法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公共秩序影响。
(五)交通系统行业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和异常情况。
(六)市政府、省交通厅、市交通局、领导批示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
第十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按属地管理分级分工的要求,除按第一条条款规定范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抢救和处理外,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相关成员应赶赴现场直接组织指挥进行救援、抢救和处理:
(一) 道路运输方面
1.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
2. 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且伤亡及失踪人数之和在10人及以上的;
3. 造成或可能造成破坏的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的;
4. 发生较大交通运输连环责任事故的;
5. 因道路运输事故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涉及国际声誉的。
(二) 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方面
1.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
2. 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且伤亡人数之和在10人及以上的;
3. 发生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造成重大异常事故的。
(三) 职工伤亡事故方面
1.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
2. 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且伤亡人数之和在10人及以上的;
(四) 交通行政执法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公共社会秩序衰乱。
(五) 交通系统行业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安全重大事故和异常情况。
(六) 市政府、交通部、局和主管部门批示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
第十一条 现场应急处理小组除按第一、二条条款规定范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其他规定范围外的相关情况均适用:包括交通系统行业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警后,主要领导应过问事件并亲自或委派专人负责指挥,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制定临时应急处理措施,及时进行救援、抢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
(二)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和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发现、接报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如实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救援、抢救和处理,报告当地政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救和处理,切实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四条 员工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交通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应急大队队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事故的救援、抢险和处理中去,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的处理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支持与反馈
第十五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收集、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当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组织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奖惩,总结成绩,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全面配合本预案的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 相关管理法规、规章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进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原因,由继任人承担当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预案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试行预案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坡头交通分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名单:
指挥:蒋刘文(局长)
副指挥:陈惠中(副局长)
李观裕(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骆成洪(安技股股长)
黄土锋(运证股股长)
李佩盈(办公室副主任)
陈永衡(人事股股长)
附件二:
坡头交通分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
成员电话联系表
| 单位(部门)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室电话
|
手 机
|
备 注
|
| 交通分局
|
蒋刘文
|
局长
|
3950058
|
13828262930
|
|
| 交通分局
|
陈惠中
|
副局长
|
3953518
|
13828250988
|
|
| 交通分局
|
李观裕
|
副局长
|
3951000
|
13828271098
|
|
| 安技股
|
骆成洪
|
股长
|
3957370
|
13356511332
|
|
| 运证股
|
黄土锋
|
股长
|
3957370
|
13702739188
|
|
| 办公室
|
李佩盈
|
副主任
|
3957370
|
13692490080
|
|
| 人事股
|
陈永衡
|
股长
|
3957370
|
13802827133
|
|
附件三:
坡头区交通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构图
| 坡头交通管理站
|
龙头交通管理站
|
南三交通管理站
|
坡头区通达客运有限公司
|
坡头区官渡运输公司
|
新港城运输有限公司
|
麻斜轮渡公司
|
南三码头渡口所
|
|
各交管站、运输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程序)
|
|
坡头交通分局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程序)
|
附件四:
坡头区交通系统应急处理结构图联系电话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手 机
|
办公室
|
家庭电话
|
| 坡头交通分局
|
蒋刘文
|
局 长
|
13828262930
|
3950058
|
|
| 陈惠中
|
副局长
|
13828250988
|
3953518
|
|
|
| 李观裕
|
副局长
|
13828271098
|
3951000
|
|
|
| 骆成洪
|
股 长
|
13356511332
|
3957370
|
|
|
| 符亚荣
|
副股长
|
13659754871
|
3957370
|
|
|
| 坡头交管站
|
郑伟雄
|
站 长
|
13809752728
|
3821120
|
|
| 龙头交管站
|
李 浩
|
站 长
|
13809750517
|
3765168
|
|
| 南三交管站
|
邱 阳
|
站 长
|
13058382287
|
3931511
|
|
| 坡头通达运输公司
|
陈亚新
|
经 理
|
13922098557
|
3821953
|
|
| 官渡运输公司
|
陈土养
|
副经理
|
13822523715
|
3715184
|
|
| 新港城运输公司
|
朱小明
|
经 理
|
13802829304
|
2987538
|
|
| 麻斜轮渡公司
|
张林养
|
经 理
|
13659799498
|
3980785
|
|
| 南三渡口所
|
李亚寿
|
经 理
|
13809750237
|
3931171
|
|
粤公网安备44080402000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