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如有调整,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坡头区人民政府和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坡头区人民政府正副区长分工、坡头区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坡头区人民政府、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坡头区人民政府的会议和坡头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外事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站为坡头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tq.gov.cn)。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区府大院411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区府大院213室
(备注:行政复议申请件请邮寄以下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南调街道751号坡头区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立案室, 联系电话:0759-3994360 , 收件人:坡头区司法局)
邮政编码:524000
联系电话:0759-3950286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s://ysqgk.gd.gov.cn/759012/index
(二)提出申请
向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坡头区政府门户网站(www.pt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详见坡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附件2)。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1.坡头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