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纷争 为民办实事 ——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成功化解一宗工伤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本网

   2023年6月20日上午,一名中年外省来湛务工的农民工与本地企业主真诚握手的那一刻,宣告了一宗涉农民工工伤纠纷在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终于得以圆满化解,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能为群众办实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内心感到无比欣慰。伤者潘某及家属对司法行政干警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向龙头司法所赠送了一面“热心调解,诚意为民”的锦旗。

  2023年6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所长王伟祥接到坡头区法律援助处主任李明惠电话,反馈一名外省来湛务工农民工于2022年3月在龙头镇某公司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压断8条肋骨,经住院治疗大约一年三个月,已于2023年6月出院,伤者潘某家属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李明惠与伤者潘某家属详细讲解通过工伤理赔、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的程序,伤者潘某家属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并组织双方调解解决。

  2023年6月16日下午2时30分,伤者潘某及家属来到龙头司法所,王伟祥热心接待,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伤者潘某家属指出,伤者潘某是他妻子,2022年3月9日在公司发生事故后,就一直在医院治疗,于2023年6月2日已出院。出院后,家属曾向公司提出30万元赔偿款,但公司负责人认为索赔过高只同意赔偿8万元。之后,家属认为8万元赔偿过低而重新要求公司赔偿18万元,但公司对家属提出的18万赔偿诉求并没有进一步的回应,也不再跟家属协商,甚至不接听家属电话。家属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到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王伟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明确告诉家属,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工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司法所将尽快联系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尽最大努力维护伤者合法权益,伤者潘某及家属对现场详细的解答表示满意。伤者潘某及家属离开后,王伟祥马上联系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并通知该负责人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到司法所协助调查。

  2023年6月19日上午,公司负责人到龙头司法所配合调查时反馈,伤者潘某在公司受伤后,公司第一时间送她去医院救治,且垫付了所有医疗费。伤者潘某出院后,公司多次叫她去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然后依法解决,但伤者潘某一直没去做鉴定。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一直在积极面对该事故,并希望妥善解决。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司法所所长王伟祥、三级主任科员莫沛华、退休法官调解员吴辉军、专职调解员梁建文分别做公司负责人工作后,终于初步同意除了所有医疗费,再一次性补偿伤者十四至十五万。王伟祥发现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不大,趁热打铁,随即电话联系伤者潘某家属,确认其愿意在原定18万索赔金额的基础上做出部分让步后,马上确定双方于6月20日上午到司法所面对面调解。

  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伤者潘某及家属、公司负责人按时来到司法所。退休法官调解员吴辉军现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双方释法说理。在调解现场,公司承认潘某确实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但潘某受伤后,公司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救治,一切医疗费用由公司负责,且在潘某住院期间,公司还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时给她支付工资。伤者潘某及家属也认可公司负责人平时待员工不错,住院期间也常去看望,比较有人情味。调解员指出,经了解潘某家庭经济较困难,还有两个小孩在读书,现在潘某受伤了,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正常工作,家里重担全部压在潘某丈夫的身上,希望公司多考虑潘某家庭困难情况。在前期调查期间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调解员再分别单独做公司负责人和伤者家属工作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员诚挚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平打动了当事人,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公司除负责潘某所有治疗费外,再一次性补偿148000元给潘某;二是潘某收到公司补偿款后,不得再就在公司工作受伤一事追究公司及公司任何人员责任。最后,双方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至此,事了案结。

  这是一起典型因工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