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坡头区司法局南调司法所联合街道平安法治办、海东派出所成功调结一起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6日,陈某某将一处私人住宅楼的工程施工发包给刘某某,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刘某某完成涉案房屋的全部土建施工(参照毛坯房标准施工),合同对工程地点、工程概况、承包方式、付款方式、施工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按照约定的施工方案对涉案房屋进行土建施工,陈某某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总工程价款的80%。然而,在工程即将完工和尾款结算时,双方因合同履行和结算工程款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2025年1月13日上午,坡头区司法局南调司法所联合街道平安法治办、海东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调解纪律,并询问双方是否有回避申请后,进入调解程序。刘某某陈述事实和理由,认为自己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98%的工程量,陈某某前期已经支付总工程价80%的款项,但是工程在进行收尾工作和尾款结算时与陈某某产生分歧,其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以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剩余工程款,陈某某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139380元。陈某某也陈述了事实和理由,其认可刘某某已完成的工程量,并表示既然刘某某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其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同意刘某某的结算方式,按照刘某某目前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剩余应付的工程款为108417元,若刘某某认可这个金额,则其同意结算剩余工程款。 调解员指出,双方对解除合同和已完成工程量无异议,但对结算金额有分歧,应根据结算单列明的每一项款项进行详细比对,找出有争议的款项。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最终总结出双方出现分歧的两个争议点:一是刘某某代付木工的工资是否过高,二是阳台是按照内墙来算单价还是按照外墙来算单价。关于争议点一“木工的工资是否过高”,陈某某认为刘某某代付的木工工资高于行业标准,而刘某某认为,当时处于台风天前后,情况紧急,赶工期,特殊情况支付高于行业标准的工资是合理的。关于争议点二“阳台属于内墙还是外墙”,陈某某认为合同约定参照毛坯房标准施工,可以推算出阳台是属于内墙范围,应按照内墙的单价标准进行结算。而刘某某认为:阳台在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要求更高,是按照外墙的标准来施工的,且行业标准阳台就是属于外墙,因此,阳台应当按照外墙的单价标准进行结算。调解员指出,刘某某代付木工的工资虽高于行业标准,但事出有因,且刘某某已经代付工资,有支付凭证,陈某某对工资支付情况未能及时沟通,陈某某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合同并没有约定阳台是属于外墙还是内墙,若已经按照外墙的标准对阳台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按照外墙的施工单价结算是合理的,但刘某某没有及时和陈某某沟通好价格,如按照刘某某提出的以45元/平方米的单价结算,显然对陈某某不公平。调解员建议取个折中的方案,双方各让一步,以125000元结算剩余工程款。 陈某某表示无法接受这个调解方案,其认为多花的钱是刘某某擅自主张导致的,应该由刘某某买单。面对对方的拒绝,刘某某顿时情绪激动,恶语相向,坚称要139380元,表示其因无法结算剩余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已工资长达半年,若今天不能解决此事,他手下的工人不会善罢甘休。调解员随即安抚刘某某的情绪,表示拖欠工人的工资是违法的,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无论如何都应保障支付工人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某作为用工方,是支付工人工资的直接责任人,刘某某应当向工人支付用工报酬,且刘某某目前在外地承包工程,往返路费成本高昂,其应考虑到尽快解决此事对其本人也是利大于弊。对陈某某而言,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指出陈某某虽与工人无直接用工关系,但是应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可能需要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人的工资进行垫付;其二目前案涉房屋后续的装修施工并未完工,如因此事影响后续的装修施工进度,带来的损失将无法估量。通过调解员耐心的分析利弊,讲明责任,最终双方同意以120000元结算剩余工程款。 调解员当即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应该签订调解协议将此事了结,双方表示同意。而在制作调解协议时,双方又因付款时间产生较大分歧。陈某某表示,今天账户没有足够的钱,没法在今天全额支付,但其保证在四日内支付完毕。刘某某表示对方经常言而无信,其不相信陈某某会在四天内支付,要求对方当场支付120000元,如不能当场支付,就不同意以120000元结算剩余工程款,而是必须支付139380元,说着刘某某欲走出调解室结束此次调解。调解又陷入僵局。 调解员随即表示,如刘某某担心陈某某赖账,双方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司法确认的流程及优点:司法确认是法院赋予民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如陈某某未按照调解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刘某某可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烦琐的诉讼程序。陈某某为了打消对方的顾虑,其表示愿意配合刘某某进行司法确认,且为表诚意,当场向刘某某手下的工人支付了1万元,刘某某也表示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至此,经过三方联合高效调解,这场一度僵持不下的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2024年3月2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双方结算,陈某某尚欠刘某某工程款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定于2025年1月17日前付清。双方同意该笔工程款110000元支付给第三人刘某的账户。 陈某某付清110000元后,刘某某应负担的本工程的其他欠款由刘某某自行支付,与陈某某无关,刘某某不得再就本工程的款项向陈某某提出任何主张。 当天下午,调解员陪同刘某某、陈某某到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因私人建房引发的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调解员迅速联合多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凭借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依据事实和法律,从法、理两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理性协商,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纷争,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恶化。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在于调解员熟练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司法确认的权威性有机结合。一方面,人民调解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快速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为当事人权益保障提供坚实保障。此模式不仅可以将矛盾在基层一次性解决,有效避免因当事人反悔而引发二次调解或诉讼,极大提升了调解效率,还增强了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信任。 今后,南调司法所将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纠纷解决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供稿:黄 雪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林进堂、吴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