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调解维护“她”权益 法治温暖“半边天”

发布时间:2025-03-26 14:03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当日,坡头区司法局坡头司法所以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共促社会和谐稳定”主题普法宣传活动为契机,通过“普法+调解”模式,仅用6天成功调解一起女性劳动者工伤赔偿纠纷,为节日增添法治暖意。

  3月8日,坡头区司法局坡头司法所联合多部门在辖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法律咨询、主题展板、发放宣传折页等形式,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活动现场,女性劳动者庞某前来咨询了解工伤赔偿事宜。普法志愿者详细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引导庞某到坡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据了解,庞某于2023年10月入职坡头镇某建材公司,入职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庞某在工作生产中不慎被机械割伤,导致左尺神经断裂,后在坡头区某医院手术并住院治疗11天。出院后,庞某因工伤待遇与公司产生纠纷,公司认为已全额支付医疗费,且由公司购买的意外险已赔付7800余元,拒绝承担其他责任;庞某则认为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支付工伤待遇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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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志愿者详细解答庞某关于工伤赔偿的咨询

  调解过程中,退休法官人民调解员以案释法,向该建材公司负责人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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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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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解员不懈的努力下,3月14日,坡头镇调委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坡头区司法局坡头司法所将继续聚焦妇女、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通过精准普法、专项排查、高效调解相结合,坚持“在普法中调解、在调解中普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用法治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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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谢志斌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林进堂、吴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