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果园承包起纠纷 调解护航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7-04 17:07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案情介绍】

  湛江市某经济合作社与种植户黄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因合同中果园承包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黄某某提出解除合同,但双方因果园租金等问题协商不下,遂申请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官渡镇调委会”)调解。

  【调解经过】

  2025年6月27日,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某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到官渡镇调委会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要求种植户黄某某交齐承包果园期间的租金,解除双方合同。

  接到申请后,官渡镇调委会立即组织双方了解情况。种植户黄某某提出,“2022年3月,我才发现合同中果园承包面积(13亩)与实际使用面积(约11.21亩)不符,且果园交付时,果树修枝严重,导致承包果园前两年,均未收成,从2022年7月起已多次向官渡镇某经济合作社反映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目前诉求是解除合同,免收承包期前两年租金且退还押金”。而官渡镇某经济合作社的主张是同意解除合同,但需黄某某补齐承包期内4年的租金且不予退还押金。

  2025年6月30日,官渡镇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租金及押金问题。对于是否能免除前两年租金,官渡镇调委会调解员耐心解释道:“根据《果园承包合同》载明的‘种植物所有权归甲方(某经济合作社),乙方(种植户黄某某)在承包期间只有经营管理权和种植收益权’,而某经济合作社提交的2021年7月10日拍摄的承包果园照片,确实存在果树被修枝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种植户黄某某只享有经营管理权和种植收益权,但果园交付时,果树已经被修剪得比较严重,对于第一年收益确实会存在较大影响,既要兼顾种植户黄某某的个人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经济合作社集体利益,按照可预见性及公平原则,某经济合作社免收种植户黄某某承包期第一年的租金属于合理范围。”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押金是否退还的问题,调解员分析:“合同解除是由于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时,村干部使用手机测量承包果园,导致合同载明的果园承包面积(13亩)与实际使用面积(11.2142亩)不符,种植户黄某某对于合同解除没有过错,因此,退还押金属于合理诉求。”

  综上所述,针对某经济合作社与种植户黄某某关于果园承包合同的纠纷案件,官渡镇调委会的意见是,“某经济合作社免收种植户黄某某第一年的租金,收取后三年的租金且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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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10日拍摄的承包果园现场照片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同意官渡镇调委会给出的调解方案,于2025年6月30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均同意于2025年7月14日解除《果园承包合同》,某经济合作社免收种植户黄某某承包期第一年租金,收取后三年租金且退还押金给种植户黄某某。下一步,某经济合作社将重新发包,继续盘活农村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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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下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官渡镇调委会在法律框架内,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既维护了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也考虑到种植户实际情况,温情细致的调解+法律条文的耐心解析,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起长达三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供稿:龙伟娇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林进堂、吴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