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案例】租赁合同起纠纷 人民调解来帮忙 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5-08-05 08:08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2025年7月24日,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5年7月23日23时,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所长王伟祥接到派出所值班民警电话,反馈龙头圩有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已报警处置三次,仍无法化解纠纷,需要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与龙头司法所合署办公)介入调解。于是,由出警民警通知双方于7月24日上午9时到调委会调解。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王伟祥邀请村(社区)法律顾问陈晓红律师参与调解。

  2025年7月24日上午9时,房屋出租方李某夫妇首先来到调委会,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王伟祥和陈晓红律师诉说,2025年3月6日与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吴某经营卫生站,合同租期6年,前4年月租金2800元,从2029年起月租金调整为3000元。吴某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于7月20日组织人员开始搬走房屋内的物品准备撤场。李某夫妇发现后,以未缴纳7月份租金、租赁以来的水电费未结清及吴某承租后改变了房屋内部结构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吴某作出赔偿,并采取锁门的方式阻挠吴某搬走房屋内物品,于是吴某多次报警,但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产生重大纠纷。

  2025年7月24日上午10时18分,承租方也来到调委会,并在调解现场指出,由于经营惨淡,收入无法维持日常开支,租金都快交不起了,迫于无奈才选择撤场,开始经营时经出租方同意才对房屋内部进行改造,自己不应该赔偿房屋改造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且签订合同时已支付了3000元押金,表示可用这3000元押金抵消水电费和7月份租金。出租方气愤地说,当时是基于双方签订了6年的租赁合同,考虑到能长期租赁,才同意承租方改造房屋内部结构,现在才租了四个多月就退租,坚决要求对方赔偿房屋损失,不然就要到法院起诉。承租方也很生气,指出如继续锁门阻挠搬走物品,造成药品过期等损失,也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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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现场

  王伟祥和陈晓红律师及时安抚双方情绪,租赁合同中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恢复房屋原状进行约定,即使诉诸法院,双方仍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且未提前通知,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空置期租金损失)。因此,承租方构成违约,租房押金并不等同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若承租方违约,则出租方可没收押金。承租方未支付的水电费及合同解除之前的租金,均属于因承租方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租方应另行支付给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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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调解协议现场

  经调解员面对面释法说理,背靠背做调解工作,承租方同意除了3000元押金外,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2000元(含7月份租金和水电费),双方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当场微信支付履行了赔付义务。调解成功后,在王伟祥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并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双方对基层司法所、调委会高效、公正、专业的调解给予高度的赞赏,并十分欣慰地说“若不是司法所、调委会及时介入调解,我们的纠纷都不知要报多少次警,不知何时才能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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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

  

      供稿:王伟祥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林进堂、吴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