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务维权难 人民调解来帮忙 ——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宗三角债务纠纷
【案情介绍】
龙头镇某商住楼开发商詹某拖欠邓某钢筋货款,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承诺将其开发的一套房屋交给邓某抵偿钢筋货款,随后邓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又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并收取了张某部分购房款。最终,詹某不能兑现承诺向邓某交房,导致邓某无法向张某交房,三方因此产生债务纠纷。
【调解经过】
2025年11月3日上午,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在日常纠纷排查中发现,张某及其家属在邓某的建筑钢材店门口拉横幅,并大声叫骂邓某为“骗子”,于是第一时间联系派出所和镇平安法治办赶到现场处置。经过现场做工作,张某及其家属同意收起横幅,配合政府处理。同时,约定于11月4日上午到龙头司法所调解解决。
2025年11月4日上午,龙头司法所协调公安、综治、规划、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邀请退休法官专职调解员林土原、调解员梁建文参与调解。张某及其家属一看到邓某过来,就怒气冲冲地数落,现场火药味十足。龙头司法所所长王伟祥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耐心、认真听取、记录相关当事人诉求。张某诉说,她辛辛苦苦大半辈子,好不容易积攒了十几万元,经人介绍欲从邓某处购一套房子居住,约定总房价18万元,已向邓某支付12万元,几个月以来多次催促,邓某既没有交房,又不肯退还购房款,被逼无奈才到邓某的门店维权。邓某一脸无奈地说,他本人也是受害者,被詹某拖欠钢筋货款15万元,多次催促货款未果后,詹某才承诺以位于龙头镇某商住楼的一套房屋抵偿15万元货款,由于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才把该套房屋转让给张某,并将收取张某12万元购房款用于生意周转,若詹某不交房或支付货款给他,他也无法交房或退还购房款给张某。詹某表示,之前承诺用于抵债的房屋已被销售人员出售给第三人,现已无法兑现对邓某的承诺,但会尽快偿还所拖欠的钢筋货款。
王伟祥向邓某讲述:张某作为农村妇女,积攒十几万元实属不易,是辛苦劳作的血汗钱,在无法交房的情况下,希望邓某尽快足额退还张某的购房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指出邓某与詹某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邓某与张某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邓某无法向张某交房的情况下,就构成对张某违约,应当及时退还张某预付的购房款,而不能以詹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退还购房款。王伟祥劝诫詹某,作为一名商人,要以诚信为本,不能出尔反尔。否则,不仅影响声誉和长期发展,而且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调解现场
詹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己并不是恶意拖欠邓某的货款,只是最近资金周转真的太困难了,希望能再缓一缓。邓某怒气冲冲地说:“你经济困难可以理解,大家都有困难的时候,但你总不能不接电话,刻意逃避,我还要忍受张某的辱骂。我同意再给你一些时间,但今天必须支付一部分货款,而且要当着这么多工作人员的面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并明确具体的支付日期。”经调委会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地做三方当事人工作后,终于促成邓某与詹某,邓某与张某分别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员诚挚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平打动了三方当事人,邓某分别与詹某、张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詹某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2万元货款给邓某,剩余的13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结清;邓某于签订协议当日退还3万元购房款给张某,剩余的9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结清。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2025年11月5日上午,王伟祥所长与退休法官专职调解员林土原、调解员梁建文,带领三方当事人来到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引导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三角债务纠纷。通过调解,不仅促使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而且引导双方进行了司法确认,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委会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注意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换位思考的方法,讲述购房者的不容易。同时,向当事人普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另外,邀请公安、综治、规划、执法等多部门参与调解,发挥联动合力,也是成功调解纠纷的关键。
供稿:王伟祥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陈 雄、吴菜琴

无障碍阅读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营商环境
魅力坡头
活力高新
粤公网安备案44080402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