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交通事故致伤亡 人民调解暖人心 ——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陈某强驾驶某公司(下称公司)重型货车,与陈某贵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坡头镇某路段发生碰刮,导致两轮摩托车上乘客陈某锋死亡的交通事故。三方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调解经过】 2026年1月18日,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所长王伟祥接到龙头派出所民警电话,反馈龙头籍货车司机驾驶货车在坡头镇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9岁儿童死亡。交警大队多次组织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及所属公司就赔偿问题与家属方进行协商,虽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人道主义救助部分仍存在很大争议。死者家属近期到肇事司机家中辱骂,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置,对辖区和谐稳定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希望司法所介入调解。王伟祥随即联系死者家属、肇事司机及所属公司,征求三方调解意愿后,约定1月19日下午到龙头司法所调解。 2026年1月19日下午,龙头司法所联合龙头派出所、镇平安法治办,邀请退休法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林土原、人民调解员梁建文参与调解。死者家属见到肇事司机和公司车队负责人,情绪异常激动,并哭诉要赔小孩一条命,调解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耐心、认真听取并记录当事人诉求。死者家属指出,虽以保险公司赔偿为主,但事发当天,小孩家属由于无法接受这起意外当场晕倒,到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因此提出除保险赔付之外,还需肇事司机及公司赔偿6万元。肇事司机及公司反驳称,车辆每年缴纳大额保险费,就是为了预防意外,发生事故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与公司和司机无关。同时,在家属住院期间,已垫付了1.5万元,但为了化解矛盾,除已垫付的1.5万元外,还可再以慰问或救助的方式给予1.3万元。经过多轮做工作,死者家属坚持要求赔偿5万元(含前期垫付的1.5万元),但公司和肇事司机也明确表示只接受共补偿3万元。至此,第一次调解没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次调解现场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王伟祥与镇平安法治办干部庞延才,通过其他途径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工作,该负责人表示作为人道主义救助,可以适当再提高一些补偿。王伟祥又多次与死者父亲沟通,死者父亲表示临近过年,想尽快解决这件事,愿意降低要求以配合调解。王伟祥通过“背靠背”做工作,研判出双方的分歧在逐步缩小,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2026年2月2日下午,龙头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王伟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进行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这部分赔偿不足以覆盖损失,那么不足的部分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当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仍然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坡头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书认定,陈某强与陈某贵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死者陈某锋无责任。肇事车辆既购买了交强险又购买了大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已足够赔偿车辆应承担的责任。家属在现场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意外导致病倒入院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虽与该起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从人情和道义上来说,为了化解矛盾,肇事司机及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救助也是应该的。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背靠背”做工作后,最终促成三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第二次调解现场
【调解结果】 调解员诚挚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平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三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保险赔偿部分由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按国家标准赔偿;公司和肇事司机同意除已垫付的1.5万元外,再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救助款2万元,此事了结。 调解成功,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通过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调委会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注意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在分歧过大时,将“面对面”调解转为“背靠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融入情、理、法,联动派出所、平安法治办介入调解;另外,在调解陷入僵局时,通过引荐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这也是成功调解纠纷的关键。
供稿:王伟祥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陈 雄、李 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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