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毁林占地起纷争 联动调解促言和——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宗山林土地使用纠纷

发布时间:2026-03-19 16:03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案情介绍】

  龙头镇陈某养在2025年清明节前后,私自雇用钩机钩毁村集体某岭头的一些林木并意图占用林地。同村村民陈某福知悉后,提出该林地及林木系其所有,因而与陈某养因林地使用权及林木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调解经过】

  2025年12月17日,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所长王伟祥接到龙头镇综治中心负责人电话,反馈龙头镇发生一宗因毁坏占用山林土地而引发的纠纷。镇综治中心已联合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多次,但仍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近期,陈某福多次到区、镇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政府处理,对辖区和谐稳定产生了一定不利的影响,且双方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风险,希望司法所介入调解。王伟祥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后,约定2025年12月18日上午到龙头司法所调解。

  2025年12月18日上午,龙头司法所联合镇综治中心、村委会、村民小组,邀请退休法官专职调解员林土原、村(社区)法律顾问郑钦、调解员梁建文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互骂起来,情绪异常激动,调解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耐心、认真听取、记录当事人诉求。陈某福指出,陈某养未经其同意,私自雇钩机毁坏其林木,占用他的林地,已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陈某养赔偿土地及被毁坏的林木。陈某养反驳,认为该地块是村集体荒地,陈某福根本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当时也不清楚林木是陈某福所种,气愤地指出陈某福想以此为借口“讹诈”他,并当场愤怒地拍桌子离开。至此第一次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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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调解现场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王伟祥向区综治中心赵树荣主任汇报,希望区综治中心协调区职能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另外,考虑到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为了维护调解现场秩序,也协调派出所安排民警参与调解。

  2026年1月6日下午,龙头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王伟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本案中,涉案林地的所有权显然属于村集体,陈某福虽未取得该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手续,但其已开荒使用多年,且林木经调查确实为陈某福种植。陈某养在未征得陈某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毁坏林木并占用林地,存在过错,且构成对陈某福林木财产的侵权,应当作出适当的赔偿。随后,区综治中心赵树荣主任,区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讲政策,“背靠背”做工作后,最终促成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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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调解现场

  【调解结果】

  调解员诚挚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平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双方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履行:陈某养一次性补偿陈某福1500元,作为林地使用权及林木赔偿。陈某福收到以上款项后,陈某福及其家属不得再就此事追究陈某养任何责任,此事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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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功,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山林土地使用及林木损坏赔偿纠纷。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调解员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注意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在分歧过大时,把“面对面”调解转为“背靠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融入情、理、法,联动派出所、平安法治办、村委会、村民小组介入调解,发挥区、镇、村三级综治中心效能和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另外,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及时向区综治中心报告请求支援,发挥综治中心协调作用,也是成功调解纠纷的关键。

  供稿:王伟祥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陈 雄、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