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3 17:04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开展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为确保区级示范社创建工作规范开展,需要制定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简称“《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合作社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农业部等9个部委局社《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等11个办厅委局社《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0〕6号)要求:继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9个厅委局社《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2号)第二十五条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湛委办发电〔2018〕10号)提出:创建扶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发展任务,同时列为市委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

  二、《评定及监测办法》出台的目的及意义。

  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有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各类农产品提供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相关信息和技术,实现成员间的互动。农民合作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壮大,对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农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由坡头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按照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局党组审议、发文认定的程序,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的区级示范社进行评选认定并授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称号的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较为规范、发展态势良好的农民合作社,旨在树立典型,辐射和带动面上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壮大,从而更好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出台《评定及监测办法》,目的在于规范固化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定及监测标准,确保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合法、公平、公开、公正。

  三、《评定及监测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定及监测办法》共分7章18条。

  第一章“总则”(第1-3条),主要阐述目的意义、文件依据、区级示范社的界定、评定原则和机制。

  第二章“标准”(第4-7条),主要规定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农民用水合作社专门标准、政策倾斜对象、防止多头申报要求等问题。

  第三章 “申报”(第8条),主要规定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定”(第9-11条),主要规定评定的方式、周期、评定程序、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等问题。         

  第五章 “监测”(第12-14条),主要规定动态监测、日常监督,监测周期、标准、程序、结果发布等问题。

  第六章 “结果运用”(第15条),主要阐述市级示范社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第16-18条),主要阐述制定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要求、解释权以及有效有效时间。

  四、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标准。

  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章,并符合如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相一致。

  2、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3、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2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70%以上。

  4、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满1年以上。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总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6、由公司等法人单位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在资产财务、管理机构等方面要独立于该公司等法人单位之外,产权界定清晰。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务人员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近亲属关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监事会认真履职,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核查。监督结果应在固定公开栏及时全面向社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优先服务成员宗旨,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7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统一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培训次数在1次以上,培训本社社员1年30%以上、2年50%以上。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农户收入1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3、所生产的农产品,近两年在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没有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失信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

  3、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优先考虑标准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2、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营运模式,得到区级及以上机关或者区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营运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五、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并按照下列材料顺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2、800字以内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

  3、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开户证明材料。

  5、农民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会议纪要,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成员决议大会会议纪要。

  6、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7、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8、成员花名册及员出资证明材料。

  9、贷款、还款情况书面说明。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

  11、其他相关材料:上一年度成员大会会议纪要,土地流转协议书(合同),相关制度,生产、经营记录,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记录,财务报表,农超、农校、农社对接等资料,产品质量认证资料,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面照片等。

  六、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组织人员对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审查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择优向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七、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

  (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书面申报材料不够齐全的,根据需要要求申报单位定期补充完善。

  (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采取实地核查或电话访问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三)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的进行专家评审。

  (四)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区级示范社名单,在坡头区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

  (六)通过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后,由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予区级示范社称号。

  八、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时间间隔。

  评定:区级示范社每1年评定一次

  监测: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区级示范实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原则上每3年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社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区级示范社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监测文件要求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监测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坡头区农业农村局,由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审定。

  九、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优惠政策。

  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区级以上示范社倾斜。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区级以上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区级以上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十、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公示公开方式。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和取消区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在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

  原文件:http://www.ptq.gov.cn/site/nyncj/zwgk/spgg/zcfk/content/post_1754471.html

(湛坡农农〔2023〕25号)关于印发《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