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人死亡引纠纷 温情调解促言和——南三司法所成功调解一宗虾塘工人死亡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6-04 09:06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8日,陈某某(死者)受吴某某雇佣到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一虾塘养虾,负责每日喂虾料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购买社保及其他保险。2025年5月1日下午下班后,陈某某(死者)回家休息。2025年5月2日早上四五点从家中出发去虾塘,上午11点时,陈某某(死者)开始喂第二轮虾料,走出其中一个虾棚门口时摔倒在地,过一会,其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救助,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后,死者家属向虾塘老板吴某某索赔未果,遂向南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坡头区司法局南三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联合南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工作。司法所干警、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协理员立即到事发现场察看,并向死者家属和虾塘老板调查情况,安抚双方情绪,了解双方的想法和诉求。

  2025年5月8日,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宣布调解原则和秩序后,双方就事件表达看法。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特别是死者女儿陈某凤,认为雇主未主动承担责任,回避赔偿问题。吴某某则表示已积极处理,事发当天就从外地赶来虾塘园区,但对死因有疑问,认为陈某某的死亡可能与其自身疾病有关,并在其宿舍发现药物。家属不满吴某某的质疑,认为是高温缺氧的工作环境导致陈某某死亡,并指出工作环境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双方坚持各自立场,调解员认为此次调解无果,遂安抚双方,私下再做思想工作,释法析理,待再次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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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第一次调解现场

  2025年5月9日,基于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意愿,调委会组织了第二次调解。调解现场首先采用“背靠背”方式,人民调解员向吴某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类似赔偿案例,在与陈某凤及其家属沟通时,表达了对其丧父之痛的同情,分析了调解与诉讼的利弊。经过多轮协调,陈某凤率先作出让步,同意降低赔偿要求,此时吴某某也同意增加赔偿金额,但双方赔偿金额仍差距较大,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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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第二次调解现场

  基于前期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认为该案仍有调解希望,继续做双方思想工作,于2025年5月14日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稳定死者家属情绪,恢复理性,提出更合理的诉求,通过理与法相结合劝说吴某某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最终,吴某某将赔偿金额提高至30.5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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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第三次调解现场

  调解结果

  经过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协理员的不懈努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下,通过多次调解,这场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吴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0.5万元,包含陈某某死亡赔偿所有费用。二、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吴某某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也不得做出干扰虾塘园区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三、赔偿款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依法合理分配,由此引发争议,与吴某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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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本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在解决基层矛盾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坡头区司法局南三司法所联合南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三镇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构建调解合力,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力。人民调解员秉承“调解优先、依法疏导”的原则,迅速介入,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尊重法律事实,又兼顾对当事人心理的关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平衡了双方利益,早日让死者入土为安,也让这个外地投资者经营的虾塘园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体现了人民调解“以人为本”的治理智慧,维护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

  供稿:张燕妮

  编辑:陈   铮   校对:詹楚娴   

  审核:庞永梅、林进堂、吴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