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上圩河、乌坭河(鉴西江)坡头区段、官渡河坡头区段管理范围及甘村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3 17:10 来源: 本网-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大】 【中】 【小】

  为依法规范河道堤防的管护,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湛江市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相关要求,经现场勘测并结合辖区河流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坡头区完成了上圩河、乌坭河(鉴西江)坡头区段、官渡河坡头区段管理范围及甘村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一)上圩河:自龙头镇叶东村至龙头镇马头岭,长约13.013千米。

  (二)乌坭河(鉴西江)坡头区段:自乾塘镇东村至乾塘镇北马围水闸,长约13.322千米。

  (三)官渡河坡头区段:自官渡镇上樟坡村至官渡镇325国道,长约9.464千米。

  (四)甘村水库,位于坡头区龙头镇境内,小(一)型水库。

  二、划界标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参考多年平均淹没水位线划定。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甘村水库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水库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m,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m;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一)有堤防(规划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乌坭河(鉴西江)坡头区段、上圩河、官渡河坡头区段有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左、右外边坡脚之间用地范围。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乌坭河(鉴西江)坡头区段、上圩河、官渡河坡头区段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或20年一遇设计水位与两岸交界外延5m或按不设防以河岸线外延15m。

  (三)水库管理范围。

  参照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中的划定标准,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按防洪实际取15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按防洪实际取30m。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甘村水库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四)水库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m,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m,按防洪实际取50m;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四、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以及河长制公示牌、河道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属行业管理需要,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本次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具体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实名查阅。

  特此公告。

  河道管理单位: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及邮箱:0759-3955023,zjpthzb@163.com

附件:1、上圩河坡头区段管理范围划定图.pdf                  

2、乌坭河坡头区段管理范围划定图.pdf

3、官渡河坡头区段管理范围划定图.pdf

4、甘村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图.pdf

  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