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发布时间:2021-09-27 17:09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五批次)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GD202109200222

来信反映关于湛江市坡头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油田化学公司核实意见存在明显的敷衍了事、欲盖弥彰,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

坡头区

其他污染

2021922日,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对广东晋丰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刘某忠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923日,再次对中海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油田化学分公司南海西部技术服务中心副经理王某海、中海油服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冉某生进行调查询问。湛江海事局对相关船舶、公司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有关船舶文书、作业记录等资料,全面了解“海洋石油612”船船近期洗舱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海洋石油612”船相关情况。
海洋石油612”船是一艘近海供应船,隶属于中海油服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主要用于向海洋石油平台输送物料。该船共设6个多功能运输舱,总舱容739.6立方米。该船因法定证书即将到期需船舶中间检验,于2021312日至15日进行了清舱作业,清舱作业完成后在湛江南油码头停租至2021412日。中海油服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提供了此次清理服务验收单。2021413日至52日,该船进行了维修,为保证船舶在维修期间上船台坐墩正常,对所有舱室进行了清理,维修后一直在南油码头待命至512日,直至接到所属的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装载乙二醇指令。
二、开展清舱作业的缘由。
经查,2021511日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分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分公司)签订了乙二醇供应合同,数量为1650吨,并向船主单位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以下简称油服作业公司)租赁海洋石油612船运输乙二醇。由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油田化学分公司南海西部技术服务中心(投诉人所称的湛江化学公司,以下简称油化中心)与惠州分公司同属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油田化学分公司,负责南海西部片区业务的实施,因此,此次洗舱作业由油化中心现场监督。由于海南分公司需要洁净度达到NAS8级(美国国家航空航天标准《清洁度要求》)的乙二醇,惠州分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深圳市南星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对该船相应舱室进行深度清洗。
三、深圳市南星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清舱作业情况。

202152日,惠州分公司与南星公司签订了《陵水乙二醇运输船洗舱作业服务合同》,南星公司已取得《工业清洗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洗舱资质,约定洗舱作业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乙二醇运输前的洗舱作业,第二阶段为完成乙二醇运输后的洗舱作业。
(一)第一阶段洗舱作业
2021513日“海洋石油612”船委托南星公司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向湛江海事局霞海海事处提交1份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作业报告(报告单编号:PPCC02105131506027600AW),拟作业地点在南油码头,作业时间为5130时至1518时。后应湛江海事局的要求,该船改为在湛江港外锚地进行洗舱作业,作业时间为2021512日至19日,作业单位不变,使用水和250千克甲板清洗剂(油污净-801A,每桶25Kg)作为洗舱介质,对该船的6个液货舱进行清洁。本次洗舱作业产生了约8吨洗舱水,主要污染物应为原装载货物白油(俗称基油,Base Oil,在海事管理分类中属于润滑油)、油基泥浆以及甲板清洗剂(油污净-801A),全部装载在该船3S舱。
由于该船分别于20213月、4月份“厂修”前已经对液货舱进行过2次全面清理,所以此次洗舱后液货舱内比较干净,作业人员仅使用抹布吸收残余洗舱水,未使用吸油毡。
 (二)第二阶段洗舱作业。

海洋石油612”船完成乙二醇装载任务后,于2021531日至62日期间在南油码头由南星公司进行第二次洗舱作业。本次洗舱作业先利用第一阶段清洗废水对除存放上一次洗舱水的3S舱以外的其他5个液货舱进行冲洗,再用清水冲洗各舱室。两次洗舱作业最终产生约10立方米洗舱水,洗舱水中主要污染物应为白油、油基泥浆、甲板清洗剂(油污净-801A)以及乙二醇。由于乙二醇与水互溶且粘度低,舱室清洗效果良好,所以作业人员仅使用抹布吸收残余洗舱水,未使用吸油毡。

       四、洗舱作业污染物排放申报手续办理及转运情况。

202161日,南星公司与晋丰公司签订了《HYSY-612船舶污油水接驳合同》,晋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污染物清运和接收”服务,并在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就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进行了备案。202162日,晋丰公司在南油码头接收了上述两次洗舱作业产生的全部10立方米污水,并向海洋石油612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编号:JF0000916)”,然后使用“桂NC9378”罐车将接收的洗舱水运输至茂名市博贺港,暂存到公司所属的“晋丰7”船上。待收集到一定数量其他含油污水后再转交茂名市汉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202162日,晋丰公司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向湛江海事局霞海海事处提交了1份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污染物作业报告(报告单编号PPDP0210602131834247NDC),作业地点在南油码头,作业时间为6214时至20时,排放方式为码头设施接收(桂NC9378、桂NT799挂),数量为11立方米,作业污染物类型为“含油污水”。同时,该公司还向湛江海事局霞海海事处提交1份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作业报告(报告单编号:PPPR0210602132925311MRP),接收船舶为“海洋石油612船,接收污染物数量为10立方米,拟作业地点、时间、污染物种类等信息与“海洋石油612船排放污染物报告一致。67日,晋丰公司在系统上进行确报,报告显示接收污水量为10立方米,接收车辆为桂NC9378。

       关于申报与实际接收数据以及车辆不一致的情况,经询问晋丰公司业务经理,该公司202162日派出“桂NC9378”、“桂NT799挂”两辆罐车进行作业,但中途得知待接收的洗舱水数量仅略大于10立方米,因此实际上只使用“桂NC9378”车进行接收并转运。但派车单据上仍为2辆车辆,数量为11立方米。在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九批39号转办件前,坡头区没有接到反映南油码头污染问题的投诉。由于船舶洗舱已三个月,无法找到南油码头受到污染的证据。同时,投诉人所称的“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人员林某”,由于无相关联系方式,也无法进一步核实。

      综上所述,调查情况与现实情况相符,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南星公司在对海洋石油612船洗舱作业所产生的约10吨洗舱污水,已于202162日交由有资质的晋丰公司接收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洋石油612船第一阶段洗舱作业已向湛江海事局霞海海事处报备,但第二阶段洗舱作业未报备。对此,湛江海事局霞海海事处于2021923日已完成了业务平台的取证工作,将依法进行查处。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湛江海事局霞海海事处按照法定程序对海洋石油612船第二阶段洗舱作业未报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海事部门加强海上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建立巡查机制,督促类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已办结

2

D2GD202109200047

反映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于2021420日已经让他们停工拆除,但是到现在还在营业,没有拆除厂房,生产过程中汽油味严重,污水影响地下井水。

坡头区

大气,

一、关于群众反映“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2021420日已经让他们停工拆除,但是到现在还在营业,没有拆除厂房”问题。
经核,该公司于2003年建厂,用地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坡头区自然资源部门、官渡镇政府多次现场制止、责令整改,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对绿城环保多次开展立案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120135月,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隔山村东面的集体土地上建的简易车间,实际占地面积711.83平方米,原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现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原湛江市国土局官渡国土所进行调查取证,形成报告报原市国土局(现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原市国土局于2014729日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711.83平方米旱地、林地建简易车间的违法用地行为发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国土资(执法)决字〔2014〕第346号),并于2014123日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22020107日,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再次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其拆除整改,同月9日该公司函复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已对占用的2.79亩耕地上的仓库及硬底化进行拆除复绿。2021115日,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坡头区检察院、坡头区公安分局组织农业专家组、湛江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院,对绿城公司进行全面现场测量及对涉案地块进行破坏程度鉴定,绿城环保复垦的2.79亩耕地通过专家评估复垦到位。
经湛江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院对用地作总体测量,并由该公司确认,实际占地面积为12932.5平方米(折合19.40亩),建(构)筑物面积16693.5平方米。该宗地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耕地(2730.88平方米,折合4.10亩)、林地(10201.62平方米,折合15.30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420日,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坡自然资(执法)决字〔2021〕第2号),扣除2014年原市国土局已作行政处罚的711.83平方米面积后,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2220.67平方米的行为限期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13597.9元。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属实部分:该公司已对2.79亩厂房进行拆除,剩余19.40亩厂房未拆除。该公司非法占农用地涉嫌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两法衔接”工作要求,20201229日以来,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多次与坡头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积极对接。202197日,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完善案件材料,经区检察院审核后组卷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
二、关于群众反映“生产过程中汽油味严重”问题。
该公司因锅炉需进行年度内检,2021914日,向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报备了《停工报告》,2021915日停产,后又因中秋节日,继续停产。2021920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不生产,锅炉不运行,活性炭吸附塔正常运行,废矿物油仓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经该设备处理后,通过3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检查发现废矿物油仓库、废油处理车间的墙体存在局部破损,影响挥发性有机气体的收集处理,存在部分挥发性有机性气体逸散到空气中的情况。在车间内气味较明显,但厂区外边界没有闻到气味。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属实部分:该公司废矿物油仓库、废油处理车间的墙体存在局部破损,影响挥发性有机气体的收集处理,存在部分挥发性有机性气体逸散到空气中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废矿物油仓库等车间进行自查,对破损的墙体进行修复,检查收集管道的完好性和引流风机的效果,确保易产生挥发性有机性气体做到完全收集,引入锅炉炉膛焚烧。
三、关于群众反映“污水影响地下井水”的问题。
2021922日,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会同官渡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不生产,没有生产废水和锅炉废气产生,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没有废水排放。广东省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隔山村饮用水井、高岭村饮用水井(对照点)、高岭村农灌井井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属实部分:该公司生产时有废水排放,但暂未发现其对井水造成影响的情况。

部分属实

  一、针对该公司非法占农用地涉嫌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问题,202197日,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完善案件材料,经坡头区检察院审核后组卷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
二、2021923日,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废矿物油仓库等车间进行自查,对破损的墙体进行修复,检查收集管道的完好性和引流风机的效果,确保易产生挥发性有机性气体做到完全收集,引入锅炉炉膛焚烧。
三、督促该公司积极做好厂区内道路和车间通道的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官渡镇人民政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二、待该公司复产后,及时组织对其锅炉废气、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气体进行监测;如发现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将依法从快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管,跟踪该公司整改情况,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到位,减少对周边住户的干扰。

四、督促企业加快异地搬迁工作。该公司计划三年内搬迁到东海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目前,已在东海岛石化配套园区内征得工业用地95亩,并获得湛江经开区管委会立项批准文件,搬迁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书于20217月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湛环建﹝2021﹞61号),该项目正在办理前期建设手续。

五、举一反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辖区内企业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