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4 09:02 来源: 湛江市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字号: 【大】 【中】 【小】

  为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消防管理队伍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推进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大力推进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的通知》相关工作,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坡头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南调街道办事处、麻斜街道办事处、坡头镇人民政府、龙头镇人民政府、乾塘镇人民政府、官渡镇人民政府、南三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项: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及居住出租房经营、使用者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级消防救援部门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场所)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各镇街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zip

           附件2: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坡头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湛江市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