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坡头区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象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72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遴选我区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自愿申报、镇(街)推荐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服务带动示范效果、社会满意度等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对象必须是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
二、遴选支持对象、数量和标准及方式
1.支持对象、数量和标准。《关于公布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围名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604号)文件中纳入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入围名单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从入围的6个农民合作社、13个家庭农场中遴选2个农民合作社、4个家庭农场进行培育。每个合作社按1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5万元予以支持,共40万元。
2.支持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杆农民合作社
和标杆家庭农场)的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采取分阶段拨付的方式,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80%,项目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待完成建设任务后再拨付剩余的20%。
三、遴选条件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不存在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等。
原则上年度监测主动放弃或监测不合格的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不得申报。已获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建设内容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工具,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随手记”等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四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支付日常办公经费、土地流转费、人员工资等。
五、资金管理
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对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不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经发现,除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遴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和现场核实。审查核实通过后,镇政府(街道办)正式行文向我局推荐,并附审查意见以及相关材料。
(三)我局将根据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书、实施方案以及镇(街)推荐函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家现场考察评审,经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坡头区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象,并通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七、申报时间
请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5点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股。
联系人:吴慧蕾
联系电话:0759-3950327
附件:
1.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入围名单(坡头区)、广东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围名单(坡头区)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要求
3.家庭农场(种养场)申报材料要求
4.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
5.关于公布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围名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604号)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1日
附件5:粤农农函〔2024〕604号(农合处,60页)关于公布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围名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