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湛江市坡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湛江市睿思体育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华宇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湛坡劳人仲案字〔2025〕4号),申请人梁华宇要求你单位湛江市睿思体育有限公司支付其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2000元整工资。本委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对该案作出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湛坡劳人仲案终字〔2025〕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湛江市坡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湛坡劳人仲案终字〔2025〕4号
申请人:梁华宁,男,汉族,2001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120号1栋401房,身份证号码:4408042001*******5。
被申请人:湛江市睿思体育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三区鸡咀山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梁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欠薪等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梁华宁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对被申请人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在被申请人湛江市睿思体育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球馆运营,负责球馆的卫生以及为来球馆消费的客人提供茶水等基础性服务。入职时,双方约定工资为2000元加提成。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的店长林子睿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不用过去上班了,并要求申请人与其他员工做好工作交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刚满1个月,应领取工资为2000元。被申请人在辞退申请人一直未结清申请人应得工资2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工资2000元整。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佐证。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通过“BOSS直聘”APP到被申请人处应聘。经被申请人的店长林子睿面试,申请人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是球馆运营,负责球馆的卫生以及为来球馆消费的客人提供茶水等基础性服务。入职时,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为底薪2000元加提成。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根据店长林子睿的工作安排与另外一名员工共同看店,负责会员卡开卡、球馆垃圾处理、羽毛球培训费用统计、搬运球馆饮料、检查场地和球网以及为客户预订球场等工作。申请人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傍晚17时。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申请人,并拖欠其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的工资2000元至今未结清。申请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店长林子睿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梁蕊结清工资。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梁蕊曾在微信中承诺于2024年国庆假期后结清申请人工资,但截至目前仍未结清申请人2000元的工资。被申请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佐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
本委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工资2000元。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服从被申请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从事会员卡开卡、球馆垃圾处理、羽毛球培训费用统计、搬运球馆饮料、检查场地和球网以及为客户预订球场等工作,并有权从被申请人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据此,本委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辞退申请人之日(即2024年9月19日)结清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佐证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本委以申请人的主张和其提交的证据为凭,视被申请人未结清申请人任职时的工资。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的2000元工资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的工资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冯文海
仲 裁 员:钟宏霞
仲 裁 员:豆忠毅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