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规范全区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行使部分水行政执法职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1.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2.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3.对局机关业务 股室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4.对属于区级权限范围的水事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
5.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公益诉讼。
6.其他事项,根据需要由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委托。
二、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执法职权。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终止执法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对重要的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核,讨论决定受委托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受委托单位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查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使用委托机关制发的规范执法文书.
4.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松。
6.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8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