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72号案)
坡 人社监字〔2025〕第072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30号三星金融大厦1栋1113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许留建 电话:1812561****、1328899****、1369053****
案由:兹有梁兵、陈杰源、董汉平、李帅萍、何春芳等21名工人投诉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拖欠他们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工资,工资金额:210350元。
认定的事实:鉴于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留建)漠视我局发出的法律文书,拒不接受询问和调查,拒不配合处理欠薪案件。经通知、责令,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派员携带有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和调查,亦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法定义务,初步认定梁兵、陈杰源、董汉平、李帅萍、何春芳等21名工人所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2025年9月25日,我局向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坡 人社监字〔2025〕第072-3号),责令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该责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拖欠梁兵、陈杰源、董汉平、李帅萍、何春芳等21名工人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工资,工资总额:贰拾壹万叁佰伍拾元(¥210350元)。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逾期仍未足额支付拖欠梁兵、陈杰源、董汉平、李帅萍、何春芳等21名工人的工资。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上述事实有1、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2、梁兵、陈杰源、董汉平、李帅萍、何春芳等21名工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三章第十二条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广东世森木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捌元整(¥18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或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执收单位:湛江市坡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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