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湛江市坡头区华达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湛江市坡头区华达工贸有限公司在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华达北斗华庭项目实施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线索移交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函以及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901.48以
及《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处罚裁量档次,同时不具备“从轻”以及“从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有关程序,我局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湛坡城综执罚告字〔2026〕0000006号),但因你(单位)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进行经营,邮寄送达无人领取,我局也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湛坡城综执罚告字〔2026〕000000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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