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2026年4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滨花园小区、万和誉澜园小区的电梯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经查,广东恒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南滨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电梯的实际使用单位;江西嘉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万和誉澜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电梯的实际使用单位。截至本局检查时,上述两家公司均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未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亦未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并存档。
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以及第七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上述两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现对上述两家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上述两家公司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积极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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