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湛江市坡头区华达工贸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作为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华达北斗华庭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90000元人民币(玖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坡城综执罚决字〔2026〕0000006号)已于2026年4月26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90000元罚款缴纳至中国邮政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分行或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坡头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截至目前加处罚款额为90000元(玖万圆整)人民币。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缴交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80000元(壹拾捌万圆整);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有关程序,我局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湛坡城综强执催字〔2026〕0000003号),但因你(单位)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进行经营,邮寄送达无人领取,我局也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湛坡城综强执催字〔2026〕0000003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湛江市坡头区华达工贸有限公司).pdf
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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