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6 09:08 来源: 湛江市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转 字号: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 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 号)和中 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 见》(粤发〔2019〕27 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2002〕17 号)、《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 政府令第 158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 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 号)等规定,经研究,确定了《湛 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我市将县级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执 法部门的部分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本批事项下放涉及 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湛江经开 区等 7 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 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 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 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决定。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衔接,加强对乡镇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支持推进改革工 作。 

  四、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 专业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 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 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 2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pdf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