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8 12:05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精神,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湛府函(2021]48号)规定,经坡头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了《坡头区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本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涉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2个行政执法部门,共计 297项(详见附件)。
    二、相关区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镇(街)一并实施。区人民政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相关区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镇(街)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先由争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坡头区人民政府确定管辖单位。
    四、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系统执法。
    五、各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