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2-29 15:12 来源: 湛江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在法律层面得以实施,将给湛江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深刻且有意义的变化。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就如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条例》明确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减少过度包装】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可以减少垃圾的产生,减轻垃圾处理工作和环境保护压力。《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针对餐饮服务单位、旅馆经营单位大量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情况,《条例》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鼓励旅馆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和处理。

  外卖、快递行业应当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再利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行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再利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农村生活垃圾 因地制宜就近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虽为群众身边小事,却事关乡村振兴与人居环境提升大局。

  《条例》在总结现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作出了规定,明确农村生活垃圾要坚持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原则。

  《条例》明确,各地农村可回收物应当充分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建立单独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其他垃圾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处理。

  就如何做好农村厨余垃圾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等技术无害化处理后可就近就地处理,科学还田、堆肥或者产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

  【重罚分类垃圾混合收运】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重点对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垃圾,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