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6 17:11 来源: 本网-湛江市人民政府网 字号: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一是学位需求伴随着城市扩容提质的加速而大幅增长随着我市城市扩容提质的强力推进,市区常住人口快速增长,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读书,但由于我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进度跟不上房地产发展速度,以致市区义务教育和幼儿园学位供应不足问题日益突出。我市城区现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112所,在校生18.9万人;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29所,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5.16万人。根据国家对标准化班额的控制要求,结合近年出生人口增长预测,未来五年,我市城区欠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约9.37万个、学前教育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学位约2.54万个。

  二是住宅小区配建政策落实有差距加剧学位供需矛盾在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政策方面,由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于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前已下达,个别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本已达到配建条件,但没有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配建教育设施,新扩容的人口无法满足学位需求,加上部分房地产小区未达配建条件而出现的学位缺口以及化解大班额所需的学位缺口,导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建设未能与房地产发展同步,造成市区学位供求日益紧张问题。

  鉴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出台《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和紧迫。

  二、制定目的

  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完善我市城区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区政府(管委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及监管责任,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政府办学的要求,解决小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规划不具体、建设标准不明晰、监管程序不完善、移交不及时、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区学位建设与房地产小区开发建设与学位需求同步问题。

  三、政策依据

  起草《管理办法》,我市参照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等。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二十六条,涵盖教育设施布点规划、用地保障、规划审批、建设监管、竣工验收、移交办证、处罚问责等七部分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管理办法》

  明确提出严格落实教育设施优先规划、教育用地优先供应、教育项目优先建设、教育投入优先保障等方面政策措施。

  二是明确了配建教育设施的适用条件。《管理办法》明

  确规定住宅人口达10000户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住宅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以上或面积达17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小学;规划居住人口达45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幼儿园。

  三是明确了配建教育设施的规模标准。《管理办法》明

  确学位学位测算标准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80座、40座执行。需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根据住宅小区规划人口确定配建学校(幼儿园)学位规模,并明确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执行,装修标准及设备设施配套达到开学标准,实行“交钥匙”工程。

  四是明确了配建教育设施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五

  条明确由教育部门落实住宅小区项目教育设施配建规模审核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六、八、十条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落实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及布点规划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土地储备部门落实出让土地住宅小区项目教育设施配建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城市更新部门落实“三旧改造”住宅小区项目教育设施配建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房地产开发商落实住宅小区项目教育设施建设及移交、使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住建部门落实住宅小区项目教育设施建设质量监管责任。

  五是明确了配建教育设施的监督机制。《管理办法》第

  十八至二十五条明确对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配建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进行处罚和问责具体规定。

  五、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是湛江市区,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ptq.gov.cn/xxgk/zcfk/zcwj/content/post_1021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