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5-02-09 15:02 来源: 湛江市人社局--坡头区教育局转 字号: 【大】 【中】 【小】

  1、该办法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民办学校的设立、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3、我省办法对审批设立民办学校的部门的权限有何规定?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对设立民办学校的权限审批。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4、我省对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有何要求?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5、对企业捐资助学是有何税收优惠?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愿无偿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扣除。

  6、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规定,对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其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的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举办民办学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7、对于公办学校违规参与民办学校办学有何处罚?

  答:公办学校未经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益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对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有和规定?

  答: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在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人数、住宿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减免收费或其他资助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明示。民办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相一致。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9、办法是否对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受理时限做出规定?

  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10、民办学校是否随时可以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人给予奖励?

  答:有办学结余是奖励出资人的前提。任何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行为,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都有权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11、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否适合本办法?

  答:这是个特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源文: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rsj/zwgk/zcfg/zcwj/content/post_1297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