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南三利大家超市涉嫌销售五鞭追风酒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案

发布时间:2021-12-28 18:12 来源: 湛江市人民政府网 字号: 【大】 【中】 【小】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名称湛江市坡头区南三利大家超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804MA4W5G3E8M法定代表人陈**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湛江市坡头区南三利大家超市涉嫌销售五鞭追风酒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案
决定文书名称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文书号湛市监罚字〔2021〕NS17号
违法依据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产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明,湛江市坡头区南三利大家超市销售的五鞭追风酒(商标:牛力仕;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35%vol;生产日期:2021-01-09,生产企业名称:湛江聚宝堂酿酒厂)经抽样检验其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产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抽样基数为:12瓶,销售价为:18元/瓶,货值金额:216元,本案违法所得216元。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产品的采取召回措施,虽未实际召回不合格产品,但已具备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中“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裁量要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情况下,有行动,无效果的,可以从轻”的情节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2.罚款人民币64元。 罚没两项合计28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0.0064(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0216(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

(万元)

0.00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16
处罚决定日期2021-10-28执法主体名称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