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0-12-29 14:12 来源: 本网-区发改局 字号: 【大】 【中】 【小】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四车道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45元/标准车公里,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6元/标准车公里,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执行原批复客车标准车标准;1至4类客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其中40座以上大型客车执行3类客车收费系数);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

粤府函〔2019〕416号、粤府函〔2019〕429号、粤交费〔2019〕830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渡口通行费

1.5元/次-86元/次

湛价费(2)字[1996]36号、   粤价费(2)字[1994]60号、                 湛开价[2011]05号、              湛坡价[2012]09号、             湛霞价[2007]05号                                

市、县发改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名称为公路渡口过渡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修改为国家统一名称渡口通行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3元-50元/辆.次

粤发改规〔2017〕5号、         湛发改价格[2017]123号、   湛发改价格函〔2017〕31号、湛发改价格函〔2019〕71号

市、县发改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5元-30元/辆.次

粤发改规〔2017〕5号、         湛发改价格[2017]123号、  湛价函〔2010〕208号、   湛价函〔2014〕68号

市、县发改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港口重要服务收费

货物港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交港[2019]302号、                      交水规[2019]2号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交通服务收费

港口重要服务收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交港[2019]302号、                      交水规[2019]2号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引航(移泊)费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0.18元/计费吨;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0.135元/计费吨。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名称为引航费、拖轮费、围油栏费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拖轮费

4200元—17100元/拖轮艘次。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围油栏费

500净吨以下(含)493元/船.次;501—1000净吨(含)986元/船·次,1000净吨以上1400元/船·次。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停泊费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0.03元/计费吨·日。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货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0.10元/计费吨·日。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交通服务收费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420元/车次,加收标准10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670元;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基价500元/车次,加收标准13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825元;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基价600元/车次,加收标准16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000元;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700元/车次,加收标准19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175元;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800元/车次,加收标准22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350元;35吨以上货车基价900元/车次,加收标准25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525元。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车辆应急抢修服务;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可按100元/轴的标准加收解锁费(含拆传动轴、半轴和外接气源充气解除制动);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交通服务收费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吊车费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900元/车次;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400元/车次;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1800元/车次;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2500元/车次;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3000元/车次;35吨以上货车4000元/车次。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污水处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居民污水处理费

0.95元/立方米

粤府办〔2018〕11号、           湛发改价格[2016]127号

市、县发改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40元/立方米

粤府办〔2018〕11号、           湛发改价格[2016]127号

市、县发改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3-13元/户.月

粤府办〔2018〕11号、         湛价〔2011〕217号        

市、县发改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0元-70元/月或2元/㎡·月-2.5元/㎡·月或1.8元/月.吨-180元/月.吨或18元/月·辆-36元/月·辆(艘)

粤府办〔2018〕11号、         湛价〔2011〕217号        

市、县发改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基本收视维护服务:26元/月

粤府办〔2018〕11号、         湛价[2007]97号

市、县发改部门

广播电视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装机服务费和IC卡补卡工本费。其中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装机服务:50元/台-100元/台

粤府办〔2018〕11号、     湛价[2007]97号

市、县发改部门

广播电视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IC卡补卡工本费:60元/卡

粤府办〔2018〕11号、          粤价[2009]301号  

市、县发改部门

广播电视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8〕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8〕1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住房物业管理费

0.4元-1.7元/m2.月

粤价〔2010〕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                      湛价[2011]173号

市、县发改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别墅除外。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名称保持一致。

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2.8元/床.天;120-720元/月。

粤府办〔2018〕11号、   湛价[2009]103号

市、县发改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名称保持一致。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最高每千瓦时0.70元(不含电费)。

粤府办〔2018〕11号、        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
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   湛发改价格[2019]7号

市、县发改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律师服务收费

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府办〔2018〕11号、   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仅限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刑事案件辩护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府办〔2018〕11号、  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府办〔2018〕11号、   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生猪屠宰加工费

45元/头

粤府办〔2018〕11号、    湛价[2012]109号

市、县发改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说明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3.收费目录清单不包括《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商品资源价格、运输价格、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收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和租金、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服务收费;                                                                                                                                                                  4.省授权县(市)定价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以县(市)具体收费文件为准;                                                                                                                    5.*项目为拟通过修订政府定价目录放开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