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及登记错误更正问题

发布时间:2025-03-27 16:03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号: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父亲是本村村民,现居住的房屋是他于1983年自行出资建造的。然而在1989年做土地使用登记时,房屋却登记在了已故的二公名下。实际上,二公从小就离家,生前已在外地另立门户,家中原来房子早已倒塌。当时还在世的二婆曾亲口同意我父亲使用此地建房及居住,房屋建成后一直由我父亲及家人长期居住至今。此外,1989年登记的土地使用证原本在我父亲手上,但后来因其他原因正本不幸丢失,如今仅留存复印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房屋建造前及土地证登记前,二公已过世多年,其及其家人(外地城镇户口)未参与建房及任何捐资。

  请问:

  1. 我们是否有权申请宅基地登记错误并进行更正?若有,具体要走哪些流程和准备哪些材料?

  2.我父亲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3.如若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来维护好父亲的合法权益?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及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规定,因依法继承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向属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规定,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按规定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且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