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5-08-26 16:08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字号: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适用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当事人“登记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通过司法拍卖购买的办公楼,无住宅用途,法院裁定同意过户,但因该办公楼未缴清地价,登记机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适用范围?

  答复内容:您好,一、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售(在用)的办公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二、不动产登记遵循属地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情况建议您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